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 告 薛家鈞被 告 薛志麟被 告 薛杉輝被 告 薛杉寅被 告 薛杉旗被 告 薛杉昭被 告 薛富雄被 告 薛海龍被 告 薛郭勸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被 告 薛賢修被 告 薛麗紋被 告 薛佐承被 告 薛精竣被 告 薛慈涵被 告 羅薛香珍被 告 王薛香美被 告 薛美華被 告 林福雄被 告 林彥君被 告 林奕秀被 告 林大景被 告 林鼎超被 告 吳薛寶桂被 告 于薛寶霞被 告 薛寶麗被 告 黃薛寶金被 告 黃文筆被 告 黃吉良被 告 黃吉麟被 告 黃怡慧被 告 薛寶美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主張之系爭鐵皮屋為被告等人之先祖薛天生及薛蔡鸞、薛天賜所起造,然被告薛杉旗於另案中陳稱為伊所建造,其父親當時尚未起造,則系爭鐵皮屋究為何人所起造仍有疑義,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被告薛杉旗於上開期日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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