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897號
TPDM,89,自,897,20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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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九七號
  自訴人 長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段六九之八號九樓
  代表人 尚元良
  代理人 魏瑞宏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惟 如逾期未補正者,其自訴之程序既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著有規定。三、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致本院無從送達自訴狀繕 本予被告,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院爰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當庭裁定 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惟自訴人迄今均未補正,其自訴程序違背規定,揆諸上 揭說明,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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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