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蔡順隆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惠淑
蔡惠珍
共 同 郭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於105 年3 月31日前具狀陳報上訴人於101 年12月28日給付蔡惠淑之新臺幣5 萬元之性質為何、給付目的為何,被上訴人則應就上訴人105 年2 月26日陳報狀所載,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