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青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杰夫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然信
被 告 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Ltd.
法定代理人 Lee,Seock-Dong
共 同 李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訴外人Universal Power Ship ping Limited(下稱Universal公司)受訴外人OO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委託,負責安排將OO公司出 售予訴外人美商HI TI Digital America, Inc.(下稱HITI 公司)之貨物(裝載於編號BSIU0000000貨櫃,下稱系爭貨 物),自臺灣運送至美國,並由原告代理Universal公司簽 發編號U148001US01載貨證券。Universal公司將系爭貨物轉 委託由被告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海鋒 公司)所代理之被告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Ltd.( 下稱Hyundai公司),以「OOCL SHENZHEN」輪第072E航次運 送至美國,並由現代海鋒公司以Hyundai公司名義簽發之編 號HDMUTACA039355號載貨證券(下稱系爭載貨證券),上載 託運人為Universal公司,受貨人為Power Point Internati onal Inc.(下稱Power公司)。詎系爭貨物進口商HITI公司 領貨後,聲稱系爭貨物全數潮濕受損,HITI公司因此受有美 金(下同)14萬5,786.71元之損害。Power公司、Universal 公司已將其等對被告所取得之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基於運 送契約、載貨證券法律關係取得者)轉讓與原告,原告依債 權讓與之規定,或基於本身原有之權利,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賠償。而系爭貨物保險人即訴外人OO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OO產險公司)於如數賠償HITI公司上述損失金額 後,乃基於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之規定,另案訴請原告與Un iversal公司連帶賠償上述金額,經本院以104年度海商字第 14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審理繫屬中。是以,本件原告得否依 債權讓與之規定,或基於本身原有之權利,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賠償,端視於Power公司、Universal公司及原告就系爭貨 物之貨損,對於HITI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揭 意旨,本件於本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4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訴訟終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兩造亦同為請求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68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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