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630號
KSDV,104,司拍,630,2016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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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相 對 人 欽州市桂欽海運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依其附表留置物之所在地係在臺中巿清水區 臨港路6段355巷11號,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 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號│櫃號 │貨櫃尺寸│留置物存放處 │
├──┼──────┼────┼────────────┤
│1 │TEM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 │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2 │TEM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3 │TEM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4 │TEM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5 │TGHU0000000 │20'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台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355│
│ │ │ │巷11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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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欽州市桂欽海運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