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630號
KSDV,104,司拍,630,20160310,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相 對 人 欽州市桂欽海運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 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 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 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至民國103年12月25日止,尚欠聲請 人人民幣2,675,063.85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起至民國104年7 月止,聲請人代相對人墊付予櫃貨廠之相關費用新台幣472, 421元整。因相對人應付未付金額合計高達約新台幣7,500, 000元,聲請人多次催促相對人給付,逾期將依法對台灣之 動產76只貨櫃全數行使留置權(其中有5 只貨櫃所在地在臺 中市,另為移轉管轄),並依法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全 數清償,倘若超過期限仍未清償將就其留置物為取償,然相 對人迄今遲未清償。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欽州市桂欽海運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