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 告 張永林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被 告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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