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30號
KSDV,104,勞訴,130,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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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張永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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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