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59號
KSDV,103,重訴,259,2016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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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林慶雲律師
被   告 沈振武 
      沈鳳娜 
      沈鳳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淑妃」記載,應更正為「李淑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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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