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85號
KSDV,103,訴,385,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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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蔡黃菊
      張婉妮
      陳佳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   告 蔡穎睿
      蔡穎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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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