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1號
原 告 蕭春美即巨亨地政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
陳振豐
被 告 蔡百作
蔡勝次
蔡振和
蔡國明
蔡國隆
蔡邦傑
蔡邦亮
蔡達偉
蔡佩伶
蔡雅雯
蔡仲勛
前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丁、第二項第十六頁第十八行中關於「系爭土地公告地價14,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4,000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