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96號
KSDV,103,訴,1896,20160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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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施羽宸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   告 施明德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進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自施天生遺產所繼承之不動產是否已全部讓與第三人乙節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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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