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 告 施羽宸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被 告 施明德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進益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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