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96號
KSDV,103,訴,1896,2016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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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施羽宸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   告 施明德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進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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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