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281號
KSDV,103,簡上,281,2016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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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左營區明德建業新村社區發展協會
兼法定代理 孟繁珩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敘叡律師(原名黃青茂)
被上訴人  高雄市左營區明建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馬秋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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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