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81號上 訴 人 高雄市左營區明德建業新村社區發展協會兼法定代理 孟繁珩 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敘叡律師(原名黃青茂)被上訴人 高雄市左營區明建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馬秋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