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00號
KSDM,105,聲,900,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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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昭生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昭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9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3月4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4月4日,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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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