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43號
KSDM,105,聲,1143,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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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振芳
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振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並於 民國104年2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3月1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4月10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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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