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09號
KSDM,105,聲,1009,201603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年2月確定,並於 民國103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3月 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9月2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