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耀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文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蔡文耀因婚姻與家庭問題,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0時2分 許,以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予翁藝庭,向翁藝庭詢問其前妻下落,因二 人言語不合,蔡文耀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翁藝庭恫稱:「 我看你不爽,我今天要把你收起來,要讓你往生」等語,致 翁藝庭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二、訊據被告蔡文耀固坦認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翁藝庭,並說:「 我看你不爽,我今天要把你收起來,要讓你往生等情,惟矢 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沒有恐嚇意思云云。經查: 被告於上揭時間,持用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並 向告訴人說:「我看你不爽,我今天要把你收起來,要讓你 往生」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 明確,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恫稱前揭等 語,衡諸常情,通常一般人聽聞此言語,均會因此心生畏懼 ,害怕自己生命、身體安全是否會因對方不利行為而受到威 脅,客觀上自係恐嚇性言語無疑,且事後告訴人亦立即向偵 查機關提出告訴,足見其確實畏於被告之恫嚇,是被告前揭 言語,已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等情,足堪認 定。被告空言否認,要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 被告僅因家庭問題之糾紛,不思理性溝通解決,竟以上開加 害生命、身體安全之言語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 實有不該;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