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國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60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8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歐國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歐國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 1895、22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3月、7月、3月確 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2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9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二案),上開第一、二案 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103年2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 餘刑期付保護管束,甫於103年5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 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且逃避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 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轉帳或匯款,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 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仍容任所提供金融帳戶可能被詐欺集 團用以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 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04年3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 5000元代價,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籬仔 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下稱上開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 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拍賣商品訊息, 供不特定公眾瀏覽,致使如附表所示之周采穎等12人瀏覽後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轉帳或無摺 存款至上開帳戶內(各該被害人、詐欺方式、轉帳時間與金 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嗣經周采穎等人付款後察覺有異,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歐國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審易卷 第37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周采穎、蔡坤忠、吳孟榛、賴 佑誠、劉韻青、呂萱盈、周雅雯、魏逸國、李岳政、林鴻順 、林忠毅、李潔(下稱被害人等12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
(警卷第20-22、40-42、57-59、70-71、84-86、97-99、11 6-117、134-136、149-150、161-164、179-181、198-199頁 ),並有被害人等12人提出之轉帳明細及網路畫面資料、被 告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警 卷第13-18、31-38、51-52、66、68、76-79、93、106、111 -114、124-129、144-145、156-159、167、170-175、188- 193、208-212頁),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所申 辦之上開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使渠等得 藉此詐欺被害人等12人,並使被害人等12人因而陷於錯誤而 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上開帳戶內,被告係參與詐欺取財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 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自應適用罪疑惟輕原則 ,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以一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致被害人等12人受騙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 之罪刑宣告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再被告同時有法定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依刑法第71 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助 長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之犯罪風氣,所為已紊亂社會正常交易 安全,增加被害人等12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 趨於複雜,行為實有不該,自應受相當刑事非難,惟念其犯 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衡酌其犯罪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就被害人等12人所遭詐 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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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被害人 │ 詐欺方式 │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號│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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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采穎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5日 │5100元 │
│ │(提告) │售麵包機之虛偽訊息,│ │ │
│ │ │致周采穎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並轉帳至上開帳│ │ │
│ │ │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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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坤忠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6日 │5100元 │
│ │(提告) │售國際牌麵包機之虛偽│ │ │
│ │ │訊息,致蔡坤忠陷於錯│ │ │
│ │ │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 │ │
│ │ │上開帳戶。 │ │ │
│ │ │ │ │ │
├─┼─────┼──────────┼──────┼────┤
│3 │吳孟榛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6日 │5100元 │
│ │(提告) │售PANASONIC麵包機之 │ │ │
│ │ │虛偽訊息,致吳孟榛陷│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 │ │
│ │ │帳至上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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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賴佑誠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6日 │5100元 │
│ │(提告) │售國際牌麵包機之虛偽│ │ │
│ │ │訊息,致賴佑誠陷於錯│ │ │
│ │ │誤下標購買,並轉帳至│ │ │
│ │ │上開帳戶。 │ │ │
├─┼─────┼──────────┼──────┼────┤
│5 │劉韻青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7日 │5100元 │
│ │(提告) │售PANASONIC麵包機之 │ │ │
│ │ │虛偽訊息,致劉韻青陷│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 │ │
│ │ │帳至上開帳戶。 │ │ │
│ │ │ │ │ │
├─┼─────┼──────────┼──────┼────┤
│6 │呂萱盈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7日 │5100元 │
│ │(提告) │售PANASONIC麵包機之 │ │ │
│ │ │虛偽訊息,致呂萱盈陷│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 │ │
│ │ │帳至上開帳戶。 │ │ │
├─┼─────┼──────────┼──────┼────┤
│7 │周雅雯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7日 │5100元 │
│ │ │售PANASONIC麵包機之 │ │ │
│ │ │虛偽訊息,致周雅雯陷│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 │ │
│ │ │帳至上開帳戶。 │ │ │
├─┼─────┼──────────┼──────┼────┤
│8 │魏逸國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8日 │3300元 │
│ │(提告) │售樂高積木之虛偽訊息│ │ │
│ │ │,致魏逸國陷於錯誤下│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上開│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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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岳政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8日 │5100元 │
│ │ │售PANASONIC麵包機之 │ │ │
│ │ │虛偽訊息,致李岳政陷│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 │ │
│ │ │帳至上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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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鴻順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9日 │3200元 │
│ │(提告) │售大同電鍋之虛偽訊息│ │ │
│ │ │,致林鴻順陷於錯誤下│ │ │
│ │ │標購買,並轉帳至上開│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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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忠毅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9日 │4032元 │
│ │ │售西堤牛排餐廳餐券之│ │ │
│ │ │虛偽訊息,致林忠毅陷│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轉│ │ │
│ │ │帳至上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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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潔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104年4月9日 │3200元 │
│ │(提告) │售大同電鍋之虛偽訊息│ │ │
│ │ │,致李潔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並以無摺存款至│ │ │
│ │ │上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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