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928號
KSDM,104,訴,928,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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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耿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2849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95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耿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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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