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齊
王信欽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被 告 莊騏明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春生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20824 、233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貳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附表三編號4 所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共伍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壹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2 「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銷燬)。己○○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捌罪,分別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共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庚○○、甲○○、己○○3 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竟 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庚○○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使用其所有如 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APOGEE牌行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 0000號SIM 卡,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供販賣毒品 聯絡之用,並以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電子磅秤量 秤分裝毒品,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民國103 年7 月24日)、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數量及交易方 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人毫1 次,藉此營 利。
(二)庚○○、甲○○2 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
意聯絡,以庚○○所有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APOGEE牌行 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供其等販賣毒品 聯絡之用,並以庚○○所有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電子磅 秤量秤分裝毒品,共同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時間(103 年6 月1 日)、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數量及交 易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邱于秦1 次(價 金全歸庚○○所有,甲○○並無分得),藉此營利。(三)己○○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使用其所 有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行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供販賣毒品聯絡之用,自103 年4 月2 日起至 5 月4 日止,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數量及交易方式,分別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購毒 者戊○○等人共8 次,均藉此營利。
二、嗣經警於103 年8 月21日上午11時50分許、同日下午12時59 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103 年度聲搜字第13 24 號搜索票,分別前往庚○○位於高雄市○○區○○○路0 巷 00號之住處、己○○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5 樓之住 處搜索,當場在庚○○上開住處扣得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最 後一次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販賣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 驗餘淨重1.67公克)、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即前揭APOGEE牌 行動電話1 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如附表三 編號4 所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電子磅秤1 臺等 物;另在己○○上揭住處扣得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行動電話 1 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等物,因而查獲 。庚○○、甲○○2 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全部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犯行。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己○○之辯護 人爭執證人戊○○、辛○○、丁○○、丙○○於警詢時陳述 之證據能力。經查,證人戊○○、辛○○、丁○○、丙○○ 於警詢中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本 院審酌證人戊○○、辛○○、丁○○、丙○○於警詢中所為 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詳後述),而依上述警詢筆錄觀察,
員警於詢問時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並無違法不當訊問之情 事,其等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警詢中所為陳述係出於自由 意識,並無遭受不正訊問等語,則其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與案發時間較為相近,對於案情之記憶自較為深刻,且未 與被告己○○同庭接受訊問,就相關案情之敘述亦較少顧慮 ,復無其他妨害證人陳述任意性之情事,應認其信用性已獲 得確切保障,且為證明本件己○○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 上述規定,證人戊○○、辛○○、丁○○、丙○○於警詢中 之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規定明確。本件被告己○○之辯護人爭執證人戊○○、辛○ ○、丁○○、丙○○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查證人戊○ ○、辛○○、丁○○、丙○○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係依證人身分經具結後而為陳述,以偽證罪責擔保其信用 性,依卷附筆錄並未顯示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違法不當訊 問或受不當影響之情事,且其等從未表示檢察官有何違法不 當訊問之情形,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賦予被告己○○ 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則證人戊○○、辛○○、丁○ ○、丙○○於偵查中陳述之客觀條件及環境並無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依上述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則除被告己○○之辯護人爭執證人戊○○、辛○ ○、丁○○、丙○○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外 (業據本院論述如上),其餘均同意作為證據(院一卷第77 、78頁、108 頁反面、185 頁反面),復未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 ,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 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上揭規定,洵具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附表一編號1 (即被告庚○○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2 部分(即被告庚○○、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庚○○(見警卷第1 至17頁、偵 一卷第121 至123 頁、聲羈卷第5 至6 頁、偵二卷第22至 24頁、院一卷第36至48、108 至136 、183 至202 頁)、 甲○○(見警卷第81至87頁、偵一卷第40至42頁、院一卷 第36至48、108 至136 、183 至202 頁)2 人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與證人張人毫(見警卷第10 7 至116 頁、偵一卷第54至55頁)及邱于秦(見警卷第13 2 至142 頁、偵一卷第156 至157 頁)於警詢及偵訊中證 述情節,互核相符。復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0000 000000於103 年6 月1 日之監聽譯文(警卷第18至19頁) 、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3 年7 月24日之監聽 譯文(見警卷第21頁)、被告庚○○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見警卷第26至31頁)、本院103 年聲搜字第1324號 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照片4 張(見警卷第 32至39頁)、被告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 卷第90至95頁)、被告張人毫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警卷第119 至121 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 中心103 年9 月10日尿液檢驗報告、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 碼與姓名對照表(張人毫、見警卷第127 至129 頁)、邱 于秦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148 至150 頁)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 年9 月10日尿液 檢驗報告、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邱于秦 、見警卷第155 至157 頁)、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659 號 通訊監察書、103 年聲監續字第1175號通訊監察書、103 年聲監續字第1369號通訊監察書、103 年聲監續字第1587 號通訊監察書(見警卷第301 、303 至305 頁)等件附卷 可稽,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三 編號5 所示之白色結晶2 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檢驗前後淨重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等情,此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 年9 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994 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警卷第40至41頁)存卷 足憑,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部分(即被告己○○販賣第二級毒 品部分):訊據被告己○○坦承有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 間、地點與證人戊○○電話聯絡並見面,亦有於附表二編 號2 至8 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購毒者電話
聯絡後見面、收售價金及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事,然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辯稱: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與證人戊○○電話聯 絡並見面後,有帶戊○○直接見藥頭,因戊○○想要賒欠 ,沒有交易成功。附表二編號1 至3 、7 、8 所示,伊係 與購毒者合資向藥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編號4 至 6 所示,伊係幫購毒者向藥頭代購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見 院一卷第65、75、200 至202 頁);被告己○○之辯護人 亦以:一般販毒者手上會有很多毒品,再販賣給下線,本 案是由下線一直聯絡被告己○○,到特定地點後,下線拿 錢給己○○,己○○拿到錢再到某地拿貨出來,顯與一般 販賣毒品情況不同,與被告己○○所辯合資、調貨特徵比 較類似。被告己○○沒有牟利,應不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云云,為被告己○○辯護。經查:
⒈附表二編號1部分:
⑴被告己○○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在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地 點見面等情,業據被告己○○坦認在卷(見偵一卷第12 4 至126 頁、院一卷第65、75、200 至202 頁),且經 證人戊○○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見警卷第175 至184 、195 至198 頁、偵一卷第18至20 、23至25頁、院一卷第185 頁反面至第189 頁),復有 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警 卷第188 至194 頁)在卷足憑,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 認定。
⑵此部分之爭點在於:被告己○○有無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既遂?被告己○○究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戊○○、或 係與戊○○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查,質之被告己○ ○於103 年8 月22日偵查中坦認:「(問:你是否於 103 年4 月2 日,在楠梓區旗楠路附近的全家超商賣了 1000元的安非他命綽號第二仔即戊○○?)戊○○都會 拿錢給我,要我去跟別人購買安非他命,再跟戊○○一 起施用」云云(見偵一卷第125 頁);其於104 年6 月 9 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陳稱:「附表二編號4 至6 部 分,我是幫辛○○購買,附表二編號1 至3 及7 、8 是 合資」等語(見院一卷第65頁);嗣於104 年7 月7 日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則翻異前詞,否認有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交付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見 院一卷第75頁)。然被告己○○果無於附表二編號1 所
示時間、地點,交付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何以其 於偵查中及104 年6 月9 日本院行準備程序均坦認上情 在卷?亦未見其有何合理之辯解,是被告己○○嗣雖辯 稱其無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交付戊○○甲 基安非他命云云,是否可採,已有可疑。
⑶被告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戊○○ 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內容如下(代 號A為被告己○○、代號B為戊○○):
①103年04月02日19時40分38秒: A:喂
B:喂
A:喂,ㄟ
B:ㄟ.你可以過來找我嗎?
A:要等一下
B:要等一下喔
A:ㄟ,差不多1小時
B:1小時喔
A:可以嗎?
B:好阿,就是意思9點以前就對了
A:阿要那個…你知道那個齁
B:你那個阿…5號阿,你說一下
A:那個沒辦法阿
B:不用再那個了,用1 就可以了啦,先借一下,週 轉一下,癮來了你知否?
A:那個…我…
B:你說一下阿,拜託ㄟ,5 號,5 號就後天阿,今 天幾號了阿
A:我跟他說看看
B:拜託一下,幫忙ㄟ
A:我知道啦,我跟他說看看
B:好啦
②同日21時18分48秒:
(B傳簡訊予A)我過去 怎樣
③同日21時19分57秒:
(A傳簡訊予B)我們還在忙,要的話要晚一點 ④同日21時20分35秒:
A:喂
B:給我時間阿
A:時間沒辦法預算,我要等他ㄟ
B:你娘ㄟ
A:你ㄟ時間...我在等他阿
B:等我?
A:等他阿
B:等他喔,好阿
⑤同日22時47分45秒:
(A傳簡訊予B)你再10分鐘到我朋友那
⑥同日23時01分43秒:
A:喂
B:喂
A:我有發給你那種ㄟ
B:阿?
A:我不是有發給你
B:阿,你說啥?
A:我有發簡訊給你
B:喔,我看一下
⑦同日23時55分58秒:
A:喂
B:在哪阿
A:阿不說話
B:「辣阿」
A:辣?
B:ㄟ
A:什麼辣阿,什麼阿?
B:好阿,此話不宜久留阿,你開門阿
A:阿?
B:你有開門尼阿
⑧同日23時57分58秒:
B:喂
A:阿你…
B:阿?
A:你是怎樣啦
B:怎樣
A:你不是叫我開門
B:喔…我要到了,我到全家勒
A:阿?
B:我到全家阿勒
A:齁,阿你快一點
B:我在走路啦
⑷被告己○○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以賒帳方 式販賣價值1 千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戊○○之
事實,已據證人戊○○於警詢時證稱:「(問:現提示 行動電話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於103.04.02.19 時40分38秒、103.04.02.21時18分48秒、103.04.02.21 時19分57秒、103.04.02.21時20分35秒、103.04.02.22 時47分45秒、103.04.02.23時01分43秒、103.04.02.23 時55分58秒及103.04.02.23時57分58秒等八通『通訊監 察譯文表』1 份,請問這是你與何人從事何種事件的通 話內容?是否有交易成功?於何地完成毒品交易?)這 是我要向綽號黑點男子購買1000元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的通話內容。有,但是我沒有拿錢給他,我是先向他 借毒品來,但是在什麼時候還錢給他的,我忘記了,但 是我確定有還給他這次購買毒品的錢。我們是在高雄市 楠梓區的旗楠路(靠近高速公路下)的全家超商前完成 毒品交易,綽號黑點是用衛生紙包著用夾鏈袋包著第二 級毒品的安非他命」等語(見警卷第178 頁);於偵查 中結證:「(提示103.04.02.19時40分、21時18分、21 時19分、21時20分、22時47分、23時01分、23時55分、 23時57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問: 通話內容為何?)我要跟侯際鈞買安非他命,我講的一指 的是1000元的安非他命,交易地點在楠梓區旗楠路附近 全家超商外,交易時間於23時57分通話後,是『黑點』 拿安非他命給我的」(見偵一卷第19頁)、「(問:『 黑點』經過警方查詢,他的本名叫己○○,你有何意見 ?)沒有」(見偵一卷第24頁)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問:你於警詢陳述你有與綽號『黑點』的人交 易毒品,在庭的何人是綽號『黑點』的人?)(當庭指 認被告己○○)穿綠衣服的被告」、「(問:你於警詢 時陳述你跟己○○是用買的,若你所述是合資、調的, 為何在警詢時陳述是用買的,是否清楚買、合資、調等 意思有無不一樣?)因為我是打電話給己○○,透過己 ○○取得毒品,不知道他跟誰處理,不知道他有沒有賺 我的錢」、「(問:你與被告己○○交情如何?)還好 ,只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生意往來,沒有私交」、 「(問:你剛回答辯護人稱你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 透過己○○取得,不知道他向何人取得,也不知道己○ ○有無賺錢?)是」、「(問:你們在打電話聯絡之前 有無先講過要合資購買?)曾經一次。(問:起訴書所 載的三次有沒有?)沒有」、「(提示警卷第188 頁10 3 年4 月2 日監聽譯文,問:你說『用這個就可以,先 借一下,週轉一下』,這句話的意思為何?)要借1 千
元的毒品,先欠錢」、「(提示警卷第178 至179 頁調 查筆錄,問:警詢時警察也有提示上開譯文給你,你回 答「我是向『黑點』男子買1 千元的第二級毒品,沒有 拿錢給他,先向他借毒品,什麼時候還錢給他我忘記了 ,但我確定有還他這次購買毒品的錢」,與你今天所述 不一樣,究竟有無還錢?)以警詢筆錄所述為準,我有 還他這筆1 千元,只是忘了什麼時候還」等語明確(見 院一卷第185 頁反面至189 頁)。
⑸依前述通聯譯文內容語意以觀,被告己○○與戊○○2 人此次毒品交易之過程,係戊○○於第一通電話中先以 「不用再那個了,用1 就可以了啦,先借一下,週轉一 下,癮來了你知否?」之暗語,向被告己○○表明賒帳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意,被告己○○嗣以簡訊回覆:「 我們還在忙,要的話要晚一點」、「你再10分鐘到我朋 友那」等語,意即被告己○○已同意戊○○賒帳購買甲 基安非他命之提議,堪認其2 人已就毒品交易之種類、 數量、價金及地點達成合意,倘被告己○○並無出賣毒 品予戊○○之意,何有要戊○○前來見面之理?且被告 己○○與戊○○見面後如未能順利完成交易,雙方事後 所為之通聯或繼續交易毒品之過程,又豈有不提出質疑 之理?由是,益徵證人戊○○前揭證述,既有上開補強 證據以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另被告己○○之辯護意旨 又以此次被告己○○係與戊○○合資購毒云云,然細譯 前揭譯文,既未見被告己○○與戊○○有何談及「合資 」之隻字片語,就彼等各自出資金額、分配毒品數量等 亦付之闕如,遑論被告己○○有何向輾轉向上游調貨之 事,且被告己○○與戊○○談及毒品交易之過程,亦無 絲毫戊○○遭勉強之情。綜此,足認被告己○○確有如 附表二編號1 所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既遂無訛。 ⑹至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雖曾改稱:「(問:你跟己 ○○聯絡過程中,你是單純跟己○○購買,或是你請己 ○○幫你調,或是你們合資一起跟別人購買?)合資吧 」、「(問:你們怎樣合資?)忘記了」、「(問:一 般來講,合資是誰出多少錢、誰出多少錢,你們的情形 為何?)己○○先墊,我都還沒拿出錢」、「(提示警 卷第188 頁103 年4 月2 日監聽譯文,問:你說「用這 個就可以,先借一下,週轉一下」,這句話的意思為何 ?)要借1 千元的毒品,先欠錢」、「(問:103 年4 月2 日所借的1 千元毒品,事後有無還錢?)沒有」云 云,附和被告己○○前揭所辯,嗣經提示其警詢筆錄後
,其又證稱:「以警詢筆錄所述為準,我有還他這筆1 千元,只是忘了什麼時候還」等語(見院一卷第185 頁 反面至189 頁),衡以被告己○○與戊○○並無私交, 倘戊○○如此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積欠之價款未清償 ,戊○○理應無再度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戊○○之可能 (如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另證人即同案被告庚○ ○於本院審理時亦以:「(問:是否認識戊○○、丁○ ○、丙○○、辛○○?)有見過,但不熟。(問:知否 己○○與他們之間有一些毒品往來?)知道。他們兄弟 都會打電話給己○○,麻煩他幫忙處理毒品的東西,本 身己○○沒有要做這部分,他說你有門路幫我調貨,常 打電話一直煩,他想說好吧,就幫他們處理,跟藥頭拿 東西」、「(問:你稱你確定己○○幫洪姓三兄弟買毒 品沒有賺價差,你如何確定?)因為藥頭都在我那邊, 他錢丟給藥頭就把東西拿給人家,錢人家就收走了,他 沒有賺到任何一毛錢,我都有看到。(問:每次洪姓三 兄弟跟己○○交易你都在你機車行這樣交易嗎?)除非 他們在機車行以外的地方,大部分己○○都會跟我抱怨 『幹,每次幫忙做這個東西. . . ,每次打電話來跟我 講成這樣』云云(見院一卷第108 至117 頁),附和被 告己○○前揭所辯,然復自承:「(問:有無看到戊○ ○在103 年4 月2 日晚上11時57分跟己○○做毒品交易 ?)沒有」、「(問:你是聽己○○講的,還是當場看 他們有合資跟達哥買?)聽莊講的,錢是直接給達哥」 等語(見院一卷第108 至117 頁),堪認庚○○並未親 自見聞附表二編號1 所示毒品交易之經過,而不足採為 有利被告己○○之證據。由是,堪認證人戊○○於警詢 時證述被告己○○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販賣 並交付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戊○○,戊○○賒 帳1000元,嗣已清償此筆甲基安非他命價款1000元之事 ,應堪憑採。則被告己○○前揭所辯,乃不合理,而無 足憑採,足認被告己○○確有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訛。
⒉附表二編號2部分:
⑴被告己○○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時間,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在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地 點見面,向戊○○收受現金1 千元,並交付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戊○○等情,業據被告己○○坦 認在卷(見偵一卷第124 至126 頁、院一卷第65、75、
200 至202 頁),且經證人戊○○於警詢時、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75 至184 、195 至19 8 頁、偵一卷第18至20、23至25頁、院一卷第185 頁反 面至第189 頁),復有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 監察書、監聽譯文(警卷第188 至194 頁)在卷足憑, 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⑵此部分之爭點在於:被告己○○究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予戊○○、或係與戊○○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查, 被告己○○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己○○果係與戊 ○○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其2 人各自分擔之金額多 少?各自分配所得之甲基安非他命份量多寡?等等細節 ,均未見被告己○○有何具體說明,是被告己○○所辯 ,是否可採,已有可疑。
⑶被告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戊○○ 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內容如下(代 號A為被告己○○、代號B為戊○○):
①103年4月4日11時53分42秒:
A:喂
B:喂
A:喂
B:我「第二ㄟ」阿
A:ㄟ怎樣?
B:阿那個阿,1阿,來找我,人家要的
A:等一下
B:阿?
A:等一下我打給你
B:你打這支喔
A:好
②同日12時13分15秒:
A:喂
B:喂
A:我馬上打給你啦
B:好阿
③同日12時35分05秒:
A:喂
B:喂.阿你在哪裡阿?
A:你在…下面嗎
B:阿?
A:你在…下面喔
B:我們這邊下面阿
A:我在那個…(語意無法辨識)
B:都會公園那裡有沒有
A:嘿阿
B:嘿阿,阿都會公園這裡…阿你再過來是不是要去 我們上次那個地方那裏對否
A:我在那個地下道這裡
B:地下道?那裡阿?
A:就是那個…不是阿,天橋阿,天橋阿
B:阿?
A:天橋
B:什麼東西阿,你現在在哪裡阿?
A:天橋
B:蒸餃?
A:天橋
B:天橋.你現在在天橋尼阿
A:嘿阿
B:阿你下來,你天橋下來有沒有,我在旁邊的公園 阿,還沒過捷運站喔
A:喔
B:喔好
④同日12時38分50秒:
A:喂
B:你在哪裡阿?
A:你...大力果汁你知不知道?
B:我不知道阿
A:我現在要過去了
B:什麼東西阿
⑷被告己○○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時間、地點,販賣價值 1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戊○○之事實,已 據證人戊○○於警詢時證稱:「(問:現提示行動電話 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於103.04.04.11時53分42 秒、103.04.04.12時13分15秒、103.04.04.12時35分05 秒、103.04.04.12時38分50秒等四通『通訊監察譯文表 』1 份,請問這是你與何人從事何種事件的通話內容? 是否有交易成功?於何地完成毒品交易?)這幾通就是 我要向綽號黑點購買1000元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通話 內容,內容中所提到的「1 」就是購買1000元二級毒品 的代號。有交易成功。我們是約在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 的都會公園門口完成毒品交易的,我和綽號黑點都騎乘 機車去到交易的地點,這次綽號黑點是用夾鏈袋包著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親自交給我,我也是將一張面額1000 親手交給他的」等語(見警卷第179 、180 頁);於偵 查中結證:「(提示103.04.04.11時53分、12時13分、 12時35分、12時38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 譯文,問:通話內容為何?)我要跟侯際鈞買1000元的 安非他命,我講的一也是指1000元的安非他命,交易地 點在楠梓區都會公園附近的天橋下,交易時間於12時38 分通話後1 、2 分鐘,是侯際鈞拿安非他命給我的」等 語(見偵一卷第19頁)、「(問:『黑點』經過警方查 詢,他的本名叫己○○,你有何意見?)沒有」(見偵 一卷第24頁)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你於 警詢陳述你有與綽號『黑點』的人交易毒品,在庭的何 人是綽號『黑點』的人?)(當庭指認被告己○○)穿 綠衣服的被告」、「(問:你於警詢時陳述你跟己○○ 是用買的,若你所述是合資、調的,為何在警詢時陳述 是用買的,是否清楚買、合資、調等意思有無不一樣? )因為我是打電話給己○○,透過己○○取得毒品,不 知道他跟誰處理,不知道他有沒有賺我的錢」、「(問 :你與被告己○○交情如何?)還好,只有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的生意往來,沒有私交」、「(問:你剛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