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4年度,32號
KSDM,104,自,32,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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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32號
自 訴 人 袁孝和
自訴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林森
      鄭欣威
      陳曉風
      蘇興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一、被告蘇興禧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104年度偵字第29008號偵查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
  檢視後,因該案卷內部分證物與本案卷內證物相同,而疑有
  同一案件關係,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蘇興禧部分
  裁定再開辯論。
二、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
  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
  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就
  被告林森鄭欣威陳曉風部分,因依自訴意旨所載之其等
  犯罪事實,與前揭再開辯論之被告蘇興禧部分犯罪事實同一
  ,爰認應與前揭再開辯論部分一併審結,延展本案宣判期日
  至105年4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薛博仁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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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