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32號
自 訴 人 袁孝和
自訴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林森
鄭欣威
陳曉風
蘇興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一、被告蘇興禧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104年度偵字第29008號偵查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
檢視後,因該案卷內部分證物與本案卷內證物相同,而疑有
同一案件關係,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蘇興禧部分
裁定再開辯論。
二、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
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
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就
被告林森、鄭欣威、陳曉風部分,因依自訴意旨所載之其等
犯罪事實,與前揭再開辯論之被告蘇興禧部分犯罪事實同一
,爰認應與前揭再開辯論部分一併審結,延展本案宣判期日
至105年4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薛博仁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