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名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緝字第1194、1195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28241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名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名江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 、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並可預見將銀行帳 戶提供不詳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詐欺取財轉帳匯 款之犯罪工具,便利犯罪者收取贓款,避免遭追查,竟仍基 於縱使他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行為,亦不違反其 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稍前某時,在不詳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豐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 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分別以 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黃奕勛等36人(詐騙時間、方式、被害 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致渠等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曾名江 上開帳戶。嗣因黃奕勛等36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訊據被告曾名江於偵查中固坦承上開永豐銀行帳戶為其所申 辦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上開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遺失了,伊並未將存摺、提款卡交予他 人云云。經查:
㈠上開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印鑑卡及帳戶往來明細在卷 可佐。又告訴人黃奕勛、吳政儒、王駿逸、葉淑鑾、俞果、 劉得宏、葉恩彤、詹佑群、王威霽、李彥承、許致寧、周彥 辰、周明聖、吳雨澄、陳亮君、黃聖峯、劉奕睿、鄭志先、 施竣豪、劉新銘、楊筱薇,及被害人黃雅琪、洪瑞弈、王家 駿、廖若廷、鄧雅云、黃昱碩、魏兆億、胡嘉麟、王政傑、 李晏戎、張開、邱浩瑋、高翔、林書緯、高子瑜等36人,因 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前揭方式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分別匯款
至上開帳戶等情,亦經渠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 黃奕勛、王駿逸、俞果、周彥辰、周明聖、吳雨澄、鄭志先 、劉新銘、楊筱薇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告訴人吳政儒、葉 淑鑾、陳亮君、劉奕睿、詹佑群、王威霽、黃聖峯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單、告訴人劉得宏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 訴人葉恩彤之網路交易明細紀錄表、告訴人李彥承之露天拍 賣匯款通知、告訴人許致寧之存款明細查詢、告訴人施竣豪 之中國信銀行帳戶交易轉帳表;被害人黃雅琪之網路匯款紀 錄表、被害人洪瑞弈、廖若廷、林書緯之網路交易明細紀錄 表、被害人王家駿、胡嘉麟、張開、鄧雅云、高翔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黃昱碩、王政傑、李晏戎、高子瑜 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被害人魏兆億之玉山WebATM交易通知 、被害人邱浩瑋提出之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及露天拍 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之上開帳戶均遭詐 騙集團成員用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乃個人 理財及存提款項之工具,本應妥為保管,被告於發現存摺、 提款卡遺失,竟未報警或辦理掛失,以免被他人持之作為犯 罪之用,已違常情(見偵五卷第8 頁)。再者,詐騙集團成 員若偶然取得他人遺失之帳戶提款卡,依被告於偵查中供稱 未提供他人提款卡密碼之情況下,因詐騙集團成員本有特殊 管道可購得其他人頭提款卡,斷無定要使用該張提款卡而耗 費大量時間、精力猜解密碼之可能;況縱使詐騙集團成員得 以猜解該提款卡之密碼,因該帳戶是否能夠使用仍待測試, 故詐騙集團成員通常會先試存少量金額至該帳戶再將之提出 ,惟參諸卷附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均未見此種測試性存 提紀錄存在,且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款項高達36筆之多 ,且渠等遭詐騙之時間跨越4 日之長(103 年12月11日至同 年月14日),足證詐騙集團成員對於上開帳戶之可用性甚有 把握;佐以上開帳戶內於遭詐騙集團使用前已幾無餘額,益 徵被告早預見提供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後, 會遭他人任意使用,故而先行提領一空,或已知悉帳戶內已 無餘額,故恣意提供帳戶予他人,對自身亦無損失。從而, 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供詐騙集團成 員使用之事實,應堪認定,其辯稱存摺、提款卡遺失,未提 供密碼云云,則與事實不符,難認可採。
㈢復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政府開放金融業申請設 立後,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 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因 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同時在不同金
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 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並 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並無向他人 借用、租用或購買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之必要,亦應為 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知。何況,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 人財產權益,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 係,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予 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 提供,參以坊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對於以簡訊、電話等 方式通知中獎或如退稅等其他類似之不法詐騙方法及詐欺集 團經常收購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渠等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 行徑,規避檢警等執法人員之查緝,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 之案件,亦迭經報導及再三披露,被告於行為時已具有相當 智識程度及生活閱歷,對此社會現狀,當知之甚詳,竟仍將 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足認被告 確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幫助行為乃指對於被幫助者之犯罪行為,予以物質或 精神上之支持,而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構成要件,或使其行 為造成更大之損害。準此,幫助犯之幫助行為應係指實施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 員,作為詐騙集團成員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固使得不 法份子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其帳戶予 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 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 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單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6人詐得財物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 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高 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28241 號即附表編號36被害人高子 瑜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㈡另刑法固於103 年6 月18日新增公布第339 條之4 之規定, 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該條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 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按幫 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 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 負之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 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 ,自不負責。查詐騙集團成員雖於網路上刊登公眾均得觀看 之販賣商品訊息對告訴人施以詐術,然被告僅對於其帳戶交 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惟對 於詐騙集團成員施詐術之方式非有認識;且以往詐騙者為取 信於他人,彼此間大多具有實質上聲音、見面接觸、交往或 了解對方一定資料等關係,被害人方會輕易陷於錯誤,故多 以電話、見面方式為之,則被告是否得預見詐騙集團成員會 單以虛偽之購物網頁,作為本案詐欺使用,實有可疑,故依 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是就被告所為,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加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近來國內迭有多起詐騙集團犯案,均係利用人頭帳戶 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被告輕率提供上開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供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款項匯入、領取之用, 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足 以助長犯罪集團惡行,並使被害人事後難於追償而受有損害 ,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6人合計受有非輕之財產上損害 ,對社會治安危害非微,其所為非是,且犯後否認犯行,迄 今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36人之損失,以求取諒解;兼衡 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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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號│告訴人│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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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Go│103 年12月11│1290元 │
│ │黃奕勛│ogle Play 5000點」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日21時20分許│ │
│ │ │103 年12月11日14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 │ │
│ │ │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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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西│103 年12月11│1965元 │
│ │黃雅琪│堤牛排餐券」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日9時許 │ │
│ │ │12月11日21時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 │ │
│ │ │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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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1│2450元 │
│ │吳政儒│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日22時56分 │ │
│ │ │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1日22時許,上│ │ │
│ │ │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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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1240元 │
│ │洪瑞弈│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5000 點」之不實│日09時34分 │ │
│ │ │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2日9 時34分前│ │ │
│ │ │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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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1240元 │
│ │王家駿│本蘋果IOS 專用點數卡」之不實訊息,致被害│日11時45分 │ │
│ │ │人於103 年12月11日20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 │ │
│ │ │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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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2450元 │
│ │廖若廷│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日11時54分許│ │
│ │ │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2日11時49分│ │ │
│ │ │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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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西│103 年12月12│2955元 │
│ │王駿逸│堤牛排餐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年 │日12時20分許│ │
│ │ │12月12日8 時36分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 │ │
│ │ │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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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王│103 年12月12│1980元 │
│ │葉淑鑾│品集團禮券」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日13時35分 │ │
│ │ │12月11日13時35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 │ │
│ │ │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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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1240元 │
│ │俞果 │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5000 點」之不實│日13時許 │ │
│ │ │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2 時許,上│ │ │
│ │ │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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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2450元 │
│ │劉得宏│本Apple 禮物卡」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日13時49分 │ │
│ │ │3 年12月12日13時49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 │ │
│ │ │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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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害人│詐騙集團 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西│103 年12月12│2970元 │
│ │鄧雅云│堤牛排餐 」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日15時15分 │ │
│ │ │12月12日15時15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 │ │
│ │ │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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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1240元 │
│ │葉恩彤│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5000 點」之不實│日15時 │ │
│ │ │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15時許,上│ │ │
│ │ │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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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2450元 │
│ │詹佑群│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日16時19分 │ │
│ │ │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1日17時27分│ │ │
│ │ │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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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王│103 年12月12│2520元 │
│ │黃昱碩│品集團禮券」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日19時30分至│ │
│ │ │12月12日16、17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20時間 │ │
│ │ │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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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2450元 │
│ │王威霽│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日18時31分 │ │
│ │ │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15時許,│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券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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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1240元 │
│ │李彥承│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5000 點」之不實│日18時45分 │ │
│ │ │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18時許,上│ │ │
│ │ │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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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2450元 │
│ │許致寧│本蘋果IOS 專用點數卡」之不實訊息,致告訴│日19時03分 │ │
│ │ │人於103 年12月12日19時03分前某時,上網瀏│ │ │
│ │ │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 │ │
│ │ │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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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2450元 │
│ │周彥辰│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日19時許 │ │
│ │ │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16時許,│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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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2│1240元 │
│ │魏兆億│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5000 點」之不實│日22時15分許│ │
│ │ │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2日22時許,上│ │ │
│ │ │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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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點│103 年12月12│1240元 │
│ │周明聖│數卡價值1240元」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日22時57分 │ │
│ │ │3 年12月12日21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 │ │
│ │ │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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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103 年12月13│1240元 │
│ │吳雨澄│ple iTunes Gift Card」之不實訊息,致告訴│日06時48分許│ │
│ │ │人於103 年12月13日6 時25分許,上網瀏覽前│ │ │
│ │ │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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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iT│103 年12月13│2450元 │
│ │陳亮君│unes點數10000 點」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日12時02分許│ │
│ │ │103 年12月12日11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 │ │
│ │ │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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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103 年12月13│2450元 │
│ │黃聖峯│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訊息│日12時11分許│ │
│ │ │,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12時11分前某時│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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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iT│103 年12月13│2450元 │
│ │胡嘉麟│unes點數卡10000 點」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日13時39分許│ │
│ │ │於103 年12月12日19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 │ │
│ │ │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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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蘋│103 年12月13│1240元 │
│ │王政傑│果商城點數卡」之不實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日14時許 │ │
│ │ │年12月13日12時許,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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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3│2450元 │
│ │李晏戎│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日15時許 │ │
│ │ │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3日15時前某時│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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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蘋│103 年12月13│1240元 │
│ │劉奕睿│果商城點數卡」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日16時15分許│ │
│ │ │年12月13日16時15分前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 │ │
│ │ │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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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3│2480元 │
│ │張開 │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5000 點」之不實│日16時17分許│ │
│ │ │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3日16時17分前│ │ │
│ │ │某時,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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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3│2450元 │
│ │邱浩瑋│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日16時20分許│ │
│ │ │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3日上午某時,│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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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3│2450元 │
│ │鄭志先│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日20時許 │ │
│ │ │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3日10時許,上│ │ │
│ │ │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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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4│2450元 │
│ │施竣豪│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5000 點」之不實│日6 時許 │ │
│ │ │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4日6 時前某時│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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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4│2450元 │
│ │劉新銘│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日11時50分許│ │
│ │ │訊息,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20時30分許│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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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4│2450元 │
│ │高翔 │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日13時42分 │ │
│ │ │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4日13時30分許│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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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4│2450元 │
│ │林書緯│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日14時許 │ │
│ │ │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4日14時許,上│ │ │
│ │ │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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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p│103 年12月14│2450元 │
│ │楊筱薇│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訊息│日某時 │ │
│ │ │,致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4日某時,上網瀏覽│ │ │
│ │ │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其指│ │ │
│ │ │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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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日│103 年12月14│2450元 │
│ │高子瑜│本Apple iTunes Gift Card 10000點」之不實│日19時許 │ │
│ │ │訊息,致被害人於103 年12月14日19時前某時│ │ │
│ │ │,上網瀏覽前開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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