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蔡敬偉
被 告 林榮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
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享有「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詎被告未經原告之授權或同意,自民國103年8月22日( 即「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1章發行之日)起,陸續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上開視聽著作之系列 光碟後,在不知情的鄰居洪秀菁之高雄市○○區○○路00 號屋內,利用燒錄器、空白光碟,非法將上開視聽著作重 製於光碟,以躲避查緝,再以每片新臺幣(下同)80元之 價格,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振明企業行內,販售 給不特定人牟利,嗣於103年12月12日,經員警持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振明企業行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物品;在高雄市○○區○○路00號屋內,扣得如附表 編號5至12所示物品,被告即以前揭方式,擅自重製盜版 光碟後散布給不特定人,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被告自 103年8月22日起,至103年12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尚未 散布之盜版光碟集數、片數及範圍猶可依本件扣押之盜版 光碟計算賠償數額,惟就該期間內以每片80元之價格,販 售給不特定人之盜版光碟集數、片數及範圍則不易計算, 被告是依當時顧客需求之數量或某固定之數量而從事重製 及散布行為?每集重製及散布之片數為若干?不特定人每 次取得之片數為若干?被告每次所得利益為若干?此等計 算侵害之基準均難以計算。且原告於103年12月12日17時 發行最新之「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26章、第27章,被 告竟於同日18時便完成盜版光碟之重製及散布,顯示盜版
光碟必有其高單價利益可圖,且易於流通,故原告之實際 損害額屬難以證明。惟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同 法第3項規定,因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 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額得增 加至500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二、被告則以:承認犯罪,但原告請求的金額太高等語置辯。三、經查: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振明企業行之 實際負責人,經營影音光碟租售業務,其明知霹靂布袋戲 系列之「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影集,係霹靂國際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 作,且霹靂公司將前揭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 原告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原告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該等著作及散布侵害該著作財產權 之光碟重製物,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103年8月22日(即「霹 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1章發行之日)起,至103年12月12 日17時50分為警查獲時止,於每週五下午某時,在上開振 明企業行內,向來店兜售的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以每片100元之價格,購買當日發行之「霹靂開天記之 創神篇」系列最新集數之重製盜版光碟作為盜拷母片後, 隨即在其向不知情之鄰居洪秀菁借用之高雄市○○區○○ 路00號屋內,以其所有之燒錄器2台、空白光碟、光碟保 護棉套作為工具,將最新集數的「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 視聽著作,以燒錄器燒錄在空白光碟內而予重製,再將重 製完成之「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盜版光碟,包裝在光碟 保護棉套內,並在上址振明企業行內,以每片80元之價格 ,對外銷售牟利,而以上開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嗣員警於103年12月12日17時50分許,分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在上址振明企業行內,扣得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物品;在高雄市○○區○○路00號屋內,扣 得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物品,始悉上情等情,業據本院
以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案判 決書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之判決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是原告 主張其著作財產權遭受侵害,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自 屬有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 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依卷內證據資 料,並無法認定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總利益為何,原告 亦無法舉證其所受之損害為若干而屬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 額,故本件自應適用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由法院 依原告之請求,依職權在法律限制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 本院衡酌被告非法重製後,再對外銷售盜版光碟給不特定 之消費者,造成非法重製之光碟在外流通,擠壓原告之市 場,因此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惟衡以原告就前揭視聽著作 之正版光碟售價為每片110元(見本院審智訴卷第34頁) ,而被告先以每片100元之價格,購入盜版光碟作為盜拷 母片,於非法重製後,再以每片盜版光碟80元之價格賣出 ,每片獲利為50元(見本院審智訴卷第34頁),亦無從認 定其獲利頗豐。再考量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期間非 長、散布行為之態樣、扣案盜版之「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 」光碟共有7個章節,合計27片,數量非鉅,復經本院調 閱被告之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被告於103年間之所得未 滿5萬元,財產資料為0筆乙節,有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外放,見本院審智附民卷第15頁 )可佐,兼衡原告市場經濟地位、被告經營上址振明企業 行之103年間營利所得僅3萬3720元(見前引之調件明細表 ),及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智訴卷第71 頁)等情,認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以16萬元為適當 。故本院酌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元應屬適當,原告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 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24日起(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4 年10月13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被告,依刑事訴訟法 第490條前段、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 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104年10月1 3日加計10日,應於104年10月23日生效,是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係104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五)綜上,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6萬元及自104年10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 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假執行之宣告:
民事訴訟法關於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而 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命被告給付金錢之部分,既未 逾50萬元,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固聲請願供擔保為 假執行,然於其勝訴部分,核屬無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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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扣案數量│ 查扣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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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24章│1片 │高雄市○○區○○路00號「│
│ │重製盜版光碟 │ │振明企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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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25章│1片 │同上 │
│ │重製盜版光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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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26章│2片 │同上 │
│ │重製盜版光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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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27章│2片 │同上 │
│ │重製盜版光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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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11章│1片 │高雄市○○區○○路00號 │
│ │重製盜版光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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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12章│1片 │同上 │
│ │重製盜版光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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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13章│1片 │同上 │
│ │重製盜版光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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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26章│7片 │同上 │
│ │重製盜版光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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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第27章│11片 │同上 │
│ │重製盜版光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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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燒錄器 │2台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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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空白光碟 │50片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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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光碟保護棉套 │1包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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