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765號
KSDM,104,審易,1765,2016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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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1765號
                        第2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耿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652號、第2191號、第2378號、第2483號、第249
9號、第3087號、104年度偵字第14238號)暨移送併辦(104年度
毒偵字第2923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
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
二十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承曄
    書記官 黃盈菁
    通 譯 程珮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曾耿光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 肆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淨重依序為貳點柒玖公克、零點貳 肆捌公克、零點零玖參公克、貳點零參陸公克;驗餘淨重依 序為貳點柒柒玖公克、零點貳參柒公克、零點零捌參公克、 貳點零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耿光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 毒聲字第10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100年11月24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5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簡字第4247號、101年度簡 字第5186號、102年度簡字第214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5月、5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 2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32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於103年4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5月29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犯 意,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7 所示之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共計 7次,各次犯罪情節、施用毒品種類等,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 7「犯罪態樣」欄所示)。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7 「 查獲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查獲之,並分別扣得該 附表編號1、編號3至6 「查獲時間、地點」欄所示之物,而 揭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62條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鄭筑尹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犯罪態樣 │ 查獲時間、地點 │ 主文 │
│號│ │ │ │
├─┼───────────┼───────────┼──────────┤
│1 │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3月25日11時3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於104年3月25日8時至9時│山二路489 號前,因形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許間之某時許,在位於高│可疑為警盤查,曾耿光於│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雄市新興區錦田路與中正│警方未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
│ │三路交岔口處之某加油站│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包(含包裝袋,驗前淨│
│ │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主動自其右邊褲子口袋│重貳點柒玖零公克,驗│
│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取出前揭施用所剩餘之│餘淨重貳點柒柒玖公克│
│ │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沒收銷燬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淨重2.79公克,驗餘淨重│ │
│ │他命1次。 │2.779 公克)供警查扣,│ │
│ │ │主動坦承施用犯行,而願│ │
│ │ │接受裁判,復徵得其同意│ │
│ │ │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 │
│ │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
│ │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 │ │ │ │
├─┼───────────┼───────────┼──────────┤
│2 │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4月17日22時4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於104年4月16日某時許,│正三路3 號前,因警方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施臨檢勤務而為警盤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 │
│ │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送驗│ │
│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
│ │安非他命1次。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始悉上情。 │ │
├─┼───────────┼───────────┼──────────┤
│3 │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4月24日16時3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經警接獲檢舉有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於104年4月24日15時許,│在左開旅館內施用毒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國│派員前往查處,當場自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路185 號之金暉商務旅│耿光右側褲子口袋扣得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
│ │館703 室,以將第二級毒│揭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包(含包裝袋,驗前淨│
│ │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命1包(驗前淨重0.248公│重零點貳肆捌公克,驗│
│ │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克,驗餘淨重0.237 公克│餘淨重零點貳參柒公克│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沒收銷燬之。 │
│ │非他命1 次。 │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
├─┼───────────┤命、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
│4 │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
│ │品MDMA之犯意,於104年4│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月24日18時為警採尿回溯│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一、二天前,在不詳地點│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以將MDMA置入玻璃球燒│ │ │
│ │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 │ │
│ │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 │ │ │
├─┼───────────┼───────────┼──────────┤
│5 │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5月5 日16時3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警方前往高雄市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於104年5月4 日16時許,│民區建國三路185 號金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在位於高雄市三多路上某│飯店703 號室實施臨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友人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當場扣得曾耿光左開施用│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所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前淨│
│ │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包(驗前淨重0.093 公克│重零點零玖參公克,驗│
│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驗餘淨重0.083 公克)│餘淨重零點零捌參公克│
│ │基安非他命1次。 │及曾耿光所有供本件施用│),沒收銷燬之;吸食│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器壹組,沒收之。 │
│ │ │所用之吸食器1 組,復徵│ │
│ │ │得其同意採其尿送驗,檢│ │
│ │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
│ │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 │
│ │ │上情。 │ │
├─┼───────────┼───────────┼──────────┤
│6 │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5月10日14時50│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武│,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於104年5月10日14時30分│廟路與武聖街口,因林進│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至誠│文騎乘機車附載曾耿光均│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路10巷11號友人林進文(│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
│ │其所涉施用毒品罪嫌由臺│曾耿光當場將前揭施用剩│包(含包裝袋,驗前淨│




│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重貳點零參陸公克,驗│
│ │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驗前淨重2.036 公克,驗│餘淨重貳點零貳伍公克│
│ │2379號案件另案偵辦中)│餘淨重2.025 公克)棄置│),沒收銷燬之。 │
│ │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於地上而為警查扣,復徵│ │
│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得其同意採其尿送驗,檢│ │
│ │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 │
│ │命1 次。 │上情。 │ │
├─┼───────────┼───────────┼──────────┤
│7 │曾耿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嗣於104年6月5日9時10分│曾耿光施用第二級毒品│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許,在左開益大飯店前,│,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於104年6月5日7時10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發│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九│現曾耿光為毒品列管人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如二路172號益大飯店209│,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送│ │
│ │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
│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始悉上情。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1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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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