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金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05
號、第6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金定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呂金定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 被告蔡吉祿所涉竊盜犯行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 497號判決在案,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