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4年度,7144號
KSDM,104,交簡,7144,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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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7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緝字第1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景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景雯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3年8月7日 12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 雄市岡山區仁壽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空願高分3電 桿對面時,其本應注意該路段最高速限為時速50公里,不得 超速,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 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線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及 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 速以時速約60公里之速度行駛,適有張臺生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張丁梅菊,於該處正欲迴轉違規 跨越分向限制線,張景雯見狀閃煞不及,致所騎乘之機車車 頭撞擊張臺生機車車頭,雙方均人車倒地,張丁梅菊因而受 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胸壁右臂右髖部挫傷等傷害(張臺 生、張景雯受傷部分均未經告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景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張丁梅菊、證人張臺生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1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17張 、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 採信。
三、按汽車行駛時,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且駕 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前段、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係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之人,有證號查詢機 車駕駛人資料附卷可憑,對上開規定自應知之甚明,並具有 注意能力,而案發當時所行駛之前揭路段行車速限係時速50 公里等情,有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參, 且衡之案發當時天氣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視線良好、路面 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亦有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 證人張臺生竟未遵守不得在設有分向限制線迴轉規定即貿然



迴轉,致與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之被告張景雯發生撞 擊,致告訴人張丁梅菊受有上開傷害,則被告張景雯就本件 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甚明。參諸本案經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認為證人張臺生於劃設分 向限制線路段迴轉不當,為肇事主因,被告超速行駛,為肇 事次因,亦有該會104年8月17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所附鑑定意見書在卷可考。且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與其導 致告訴人張丁梅菊受傷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堪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至證人張臺生上開駕駛行為,對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雖 亦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惟此僅屬民事過失相抵之問題, 無礙被告過失責任之成立,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於肇事後,主動向據報前往醫院處理本件事故但尚不知肇 事者為何人之員警坦承肇事一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符合自首要 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因而閃避不及,致本件車禍發生, 造成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所為非是,又告訴人之配偶張臺 生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為本件車禍發生之肇事主因,已如 前述,再酌被告前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衡以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告訴人於本案所受 傷勢,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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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