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0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1號上 訴 人 張美蓮被上訴人 尤建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訂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合併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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