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選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毛鈺棻律師
被 上 訴人 劉進發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
鄧藤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選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均為民國103 年11月29日舉行之103 年 高雄市第2 屆林園區溪州里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候 選人,詎上訴人為期能當選,竟與附表編號1 至15、19至26 、30至32之人,基於意圖使上訴人當選之共同犯意聯絡,明 知其等並未實際居住於如附表所示之戶籍地址,而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虛偽遷入如附表所示之戶籍地址,使戶政機關將 其等列入選舉人名冊以取得投票權(俗稱幽靈人口),並投 票予上訴人,而共同以刑法第146 條第2 項規定之虛偽遷徙 戶籍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系爭選舉之結 果為上訴人當選並經高雄市選委會公告在案。爰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求 為命103 年11月29日舉行之高雄市第2 屆林園區溪洲里里長 公告當選人上訴人之當選無效。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對於究係何人基於支持伊於系爭選舉 當選之意圖而與伊共謀虛偽設籍後,藉由虛偽遷移戶籍取得 投票權而為投票等情,並未提出具體事證,又附表編號2 龔 武林係為增加工作機會而遷籍;附表編號7 黃坤係因債務問 題恐牽連家人而與其前妻離婚並約定遷出其戶籍,且其遷籍 之時間距離選舉日尚有1 年半,斯時伊尚未決定參選,黃坤 自無支持伊而遷籍之可能;附表編號9 楊超吉及其配偶即編 號10黃金華係為其子楊竣銘之日後工作可能因地緣關係,而 有加分及優先錄取之機會,故遷入現戶籍址,且黃金華因楊 超吉名下有農地而具農保身分,而楊竣銘之健保係在母親黃 金華名下,從而楊竣銘遷籍,楊超吉及黃金華均需同時一併 遷籍,另伊斯時並非戶長,其等遷籍無庸經伊同意,伊亦對 其等遷籍乙事無從得知,綜上,龔武林、楊坤、楊超吉、黃
金華等人遷徙戶口均係出正當合理之目的,而非基於投票之 目的,且龔武林、楊坤、楊超吉、黃金華等人並未有遭起訴 之情事,自難認伊有何違反刑法第146 條第2 項規定之行為 ,是被上訴人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 判決伊當選無效,並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 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上訴人及訴外人張志成均為103 年11月29日舉辦 之高雄市第2 屆里長選舉林園區溪州里里長候選人,分別登 記為3 、2 、1 號候選人,被上訴人得票數1,300 票,上訴 人得票數1,419 票,張志成得票數153 票,經高雄市選委會 於103 年12月5 日公告上訴人當選。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上訴人是否有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行為?若有,是否構成 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要件?
六、本院之判斷:
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 為投票者,亦同。」;「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 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 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 效之訴: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1 項、第101 條第1 項、 第102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46 條第1 項、第2 項之行 為。」,刑法第146 條第2 項、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編號1 至15、19至 26、30至32之人係為取得系爭選舉之投票權以支持上訴人為 目的之幽靈人口,且與上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 實,既為上訴人所否認,被上訴人自應舉證以實其說。次按 ,刑法第146 條第2 項所規定之「幽靈人口」犯罪,在刑法 學說之犯罪類型上稱為「意圖犯」,須以行為人除故意遷移 戶籍外,並係出於「使特定侯選人當選之特定意圖」而虛偽 遷徙戶籍,始足當之,故行為人如係因其他目的、原因遷徙 戶籍而取得投票權投票,如未具上開所述之「特定意圖」, 即令其係虛偽遷徙戶籍,而未實際上居住於該處,或確有遷 徙戶籍之行為,惟因其他因素而未實際上居住於該處者,仍 與上開規定之犯罪成立要件不符。茲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人 是否係與上訴人共謀虛偽遷入戶籍之幽靈人口判斷如下: ㈠足認係與上訴人共謀虛偽遷入戶籍之幽靈人口部分: ⒈編號2 龔武林部分:
⑴證人龔武林雖結證自承伊雖將戶籍遷入黃張秀英之高 雄市○○區○○里○○○路000 號住處,惟並未實際 居住於該遷入址,伊實際居住地址為高雄市○○區○ ○里0 巷0 號,遷入上開戶籍址之原因,係為了能較 易獲取工作機會,因該戶籍址鄰近「林園石化工業區 」,找工作作可獲得加分及優先錄取機會等語(見一 審卷二第63頁以下之證人筆錄)。然證人龔武林同時 證稱於103 年2 月13日遷移戶籍後,從未在林園工業 區應徵過工作,此已與伊稱係為了找工作而遷移戶籍 至溪州里之詞,有所不符。又依龔武林辦理遷移戶籍 之申請書資料(一審卷一第92頁)所示,其係委託其 妹妹龔玉梅辦理,而龔玉梅與上訴人生有一非婚生女 黃敬婷,有黃敬婷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一審卷一第 91頁),足認龔武林與上訴人間有事實上之姻親關係 ,關係密切;而黃張秀英係上訴人之嬸嬸,且與龔玉 梅認識熟識多年,業據黃張秀英證述在卷(一審卷三 第49頁以下),再依被上訴人提出之照片(一審卷三 第68頁)所示,黃張秀英於上訴人之競選活動場合出 入時手持上訴人之競選宣傳帽子,足認黃張秀英為上 訴人之支持者,故綜合證人龔武林與上訴人係事實上 之妹婿關係,關係殊為密切、黃張秀英係上訴人之嬸 嬸及支持者、龔武林遷入地址係黃張秀英之戶籍址, 及係於距離本次選舉日期前不久之103 年2 月13日始 遷移戶籍,時間有密切關連性等情判斷,堪認龔武林 係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幽靈人口,而其虛偽遷 入之戶籍址既為上訴人嬸嬸及支持者之一之住處,自 堪認上訴人係知情而與證人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共犯。 是被上訴人主張龔武林係與上訴人共謀虛偽遷入戶籍 之幽靈人口,堪予採信。
⑵上訴人雖辯稱:龔武林於100 年4 月至5 月間原在林 園工業區之台苯公司擔任保全人員,100 年5 月間離 職,適其母健康惡化便全職居家照顧,直至其母於10 2 年10月間過世後方重至林園工業區謀職,林園區當 地盛傳,居住或設籍於林園區溪州里之人較易獲得林 園工業區廠商之錄取,龔武林乃徵得黃張秀英之同意 後於103 年2 月13日將戶籍地由林園區王公里王公路 100 巷27號2 樓遷至黃張秀英之○○區○○里○○○ 路000 號,惟遷戶籍地後積極透過報紙、親友請託謀 求林園工業區內之工作機會,然因其本身之學歷、經 驗不符雇主之要求而媒合未果苦無面試之機會,其後
才經介紹於103 年6 月4 日起至桃園龜山之高猛公司 擔任臨時工至104 年5 月19日止,現仍返鄉至林園工 業區求職中。又龔武林遷戶籍入溪州里之日為103 年 2 月13日,距取得系爭選舉之選舉人資格最後入籍期 限103 年7 月29日尚有5 個月之久,故其遷徙戶籍之 行為與系爭選舉間,顯無時間上之密接性。且,上訴 人係於103 年9 月2 日始登記為候選人,龔武林遷戶 籍早在半年前之久,如何在遷入戶籍時即存有「使特 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且上訴人在99年間亦曾參選 溪州里里長,若龔武林103 年2 月13日係出於投票目 的而遷徙戶籍,何以在99年時未遷移戶籍以支持上訴 人,故龔武林此次遷移戶籍應係出於就業之目的而與 系爭選舉無關等語(本院卷第26至28頁)。惟查,依 龔武林於原審之證言,可見龔武林於103 年2 月13日 遷移戶籍至上開黃張秀英之住處後,其仍在桃園地區 工作,並沒有在林園工業區找工作,迄104 年5 月1 日於原審作證時仍在桃園工作,且其前在台苯公司( 設於溪州里)公司上班時,其實際住於林園區龔厝里 ,戶籍則係設於林園區王公里王公路100 巷27號2 樓 之4 ,而非設於林園區溪州里,可見其設籍並未影響 其於林園工業區求職。故上訴人稱龔武林於103 年2 月13日遷移戶籍至上開黃張秀英住處後有向林園工業 區尋找工作而因本身條件不合無面試機會,與龔武林 上述於原審之證言不合,從而,上訴人所辯龔武林係 為求職而遷移戶籍至黃張秀英住處云云,自非可取。 又龔武林於103 年2 月13日遷移戶籍至○○區○○里 ○○○路000 號,其遷移日期與系爭選舉取得投票權 之資格須在103 年7 月29日(即投票日前4 個月)前 ,自有時間上之密接性,又候選人於第1 次參選時未 動員其支持者遷移戶籍,而於第2 次參選時始動員該 支持者遷移戶籍以增加其票源,並不違反經驗法則。 故上訴人此部分辯解並不能推翻前述對其不利之認定 。
⒉編號9 楊超吉、編號10黃金華部分:
證人楊超吉、黃金華二人(二人為夫妻,黃金華係上訴 人之妹)自承伊等雖將戶籍遷入上訴人之高雄市○○區 ○○里○○○路000 ○0 號戶籍址,但實際上並未居住 於該遷入之戶籍址(見一審卷二第60頁以下之證人筆錄 )等語。而就其等為何遷入上開戶籍址之原因,證人楊 超吉、黃金華雖證稱:伊二人係為了兒子楊竣銘以後的
前途著想,因為鄰近的林園石化工業區有個不成文的慣 例,如住在鄰近林園石化工業區的溪州里等九個里,林 園石化工業區廠商要徵才時,那九個里居民的子弟考試 會有加分及優先錄取機會,伊等為了楊竣銘以後的前途 著想才將戶籍遷入現戶籍址云云。並提出高雄市林園里 務推展聯合促進會函及會議紀錄為證(一審卷二第104 頁以下)。惟楊超吉、黃金華自承楊竣銘當時只有大二 ,距離大學畢業尚有二年多之久,故縱如卷內證人張瑞 松等所述戶籍設於溪州里者較有機會憑關係進入林園工 業區工作,其二人並無急於在距離本次選舉日期前只有 約4 個月期間將楊竣銘連同其二人遷移戶籍之必要;故 楊超吉、黃金華之證述,不合常理,要難採信。而依被 上訴人提出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真正之上訴人系爭選舉 競選造勢現場之照片9 張及錄音光碟暨譯文所示(一審 卷三第153 頁以下),楊超吉係上訴人之助選人員及並 於造勢現場發表支持上訴人之演講,為上訴人之競選團 隊成員之一。故綜合依上開黃金華、楊超吉為不實之證 述、為上訴人之妹及妹婿,關係殊為密切、係上訴人之 助選人員、遷移地址係上訴人戶籍址,及係於距離本次 選舉日期前只有約4 個月之最後取得投票權限制之期間 前始遷移戶籍,時間上有密切關連性等情判斷,堪認楊 超吉、黃金華係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幽靈人口, 而該二人虛偽遷入之戶籍址既為上訴人住所,且楊超吉 係上訴人競選團隊成員之一,並分別為上訴人之妹及妹 婿,自堪認上訴人係知情而與楊超吉、黃金華有共同犯 意聯絡之共犯。是被上訴人主張楊超吉、黃金華係與上 訴人共謀虛偽遷入戶籍之幽靈人口,堪予採信。 ㈡不足以認係與上訴人共謀虛偽遷入戶籍之幽靈人口部分: ⒈編號3 黃敬婷部分:
按家庭成員間為支持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競選,而將戶 籍遷回原生家庭致恢復籍在人不在之狀態,衡諸社會通 念,可認為因欠缺實質違法性,而非法律責難之對象外 ,不問圖使當選者為何人,是否影響投票之結果,均應 認為不成立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犯罪。查,證人黃敬 婷係上訴人之女,並有黃敬婷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一 審卷一第91頁),縱認其實際上確實有未居住於現戶籍 址,為支持其父即上訴人競選,而將戶籍遷回現戶籍址 之情事,亦因欠缺實質違法性,並非法律責難之對象而 不成立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犯罪。故被上訴人之此部 分主張,即不足採。
⒉編號7黃坤部分:
證人黃坤於原審證稱:伊之妻舅娶上訴人之妹,伊因與 妻子離婚,原住之房屋已過戶給妻子,所以找妻舅之岳 母商量可否將戶籍遷到他們家去,妻舅之岳母同意,伊 乃將戶籍遷過去,伊實際仍住在前妻家,沒有住在戶籍 地,伊因當導遊領隊,常在外面,實際上常不在家,故 離婚後沒有搬去外面住,上訴人是伊之同事,故上訴人 選舉時,伊主動支持上訴人等語(一審卷二第55至58頁 )。證人楊慧貞證稱:黃坤負債很多,故伊與黃坤離婚 ,日期、協議事項如上證四(本院卷第77頁)之離婚協 議書所示,離婚當時因怕戶籍若未遷出,人家來討債或 寄催討文書來會增加伊之困擾,故約定離婚後要辦理戶 籍遷出登記,離婚後黃坤有搬出去沒有幾天但沒有能力 租屋再回來拜託伊讓他繼續住,小孩也替他求情,所以 讓他回來住,他住三樓,伊住二樓,離婚後黃坤有依協 議書約定將房子過戶給伊等語。查,該二人所述核與離 婚協議書尚無不合,且依該離婚協議書所示,二人係於 102 年6 月4 日離婚,而黃坤係於102 年6 月7 日遷移 戶籍(一審卷一一第127 頁戶籍謄本),該日期早於上 述上訴人登記參選之日期(103 年9 月2 日)達1 年3 個月之久,依常理,實難遽認黃坤係為有投票權而遷移 戶籍至上訴人處,又依上訴人及證人黃坤所述,二人原 為同事,二人又有上述之親戚關係,則黃坤遷籍後於上 訴人參選時為上訴人助選,亦合乎人情,亦難以其於遷 籍之後於上訴人參選時有為上訴人助選即認其當初遷籍 係為投票給上訴人之目的而遷籍,故證人黃坤及楊慧貞 所述黃坤係因離婚而辦理戶籍遷出至有親戚關係之上訴 人處等情應屬合理可信,從而,亦難認上訴人有與黃坤 共謀為使上訴人當選之意圖而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 ⒊編號8 曾春枝部分:
證人曾春枝證稱:伊除高雄市○○區○○里○○○路00 0 ○0 號房屋外,另購買高雄市○○里○○○路00巷00 弄00號房屋,上開二房屋其均有在居住,伊來來去去, 實際上還是有住在戶籍址這裡,伊之前是為了節省地價 稅的關係,才將戶籍先遷去高雄市○○里○○○路00巷 00弄00號房屋那邊,因為照規定如果將戶籍設在房子裡 面就可以節省地價稅,辦好手續之後就將戶籍遷回來高 雄市○○區○○里○○○路000 ○0 號房屋這裡等語。 經查,證人曾春枝係上訴人之妻,而妻以夫之住所為住 所,夫妻同住係屬常情,是曾春枝雖購買其他房屋但事
實上仍係與上訴人同住,合於常情,而被上訴人並未舉 證證明曾春枝有何並未實際上居住於現戶籍址之事實, 被上訴人此主張已不足採信;又,家庭成員間為支持其 配偶、父母或子女競選,而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致恢復 籍在人不在之狀態,衡諸社會通念,可認為因欠缺實質 違法性,而非法律責難之對象外,不問圖使當選者為何 人,是否影響投票之結果,均應認為不成立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犯罪,已如前述。曾春枝係上訴人之妻,縱 認其實際上確實有未居住於現戶籍址,為支持其夫即上 訴人競選,而將戶籍遷回現戶籍址之情事,亦因欠缺實 質違法性,並非法律責難之對象。故被上訴人之此部分 主張,即不足採。
⒋其餘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與附表所示此部分之人共犯刑法 第146 條第2 項之罪嫌,為上訴人所否認,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277 條前段及選罷法第128 條前段規定,被上訴 人自應就上訴人與附表此部分所示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所舉之證據需達使 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如未達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 仍不得認已盡其舉證責任。本件縱認被上訴人主張之其 餘附表所示之人係虛偽遷入戶籍之幽靈人口一事屬實, 惟查,證人即編號1 陳孟琳(一審(下同)卷二第174 頁以下)、編號4 涂錦惠(卷二第84頁以下)、編號5 張家豪(卷二第79頁以下)、編號6 邱廷穎(卷二第74 頁以下)、編號11蔡麗苓(卷二第178 頁以下)、編號 12張玉麟(卷二第178 頁以下)、編號13曾韋誌(卷二 第154 頁以下)、編號14黃招閔(卷二第149 頁以下) 、編號15陳枝清(卷二第44頁以下)、編號19蔡美惠( 卷二第158 頁以下)、編號20陳玉雯(卷二第164 頁以 下)、編號21陳詩晴(卷二第166 頁以下)、編號22羅 瑋(一審(下同)卷三第7 頁以下)、編號23周黃秀冠 (卷三第13頁以下)、編號24紀王阿惠(卷三第23頁以 下)、編號25紀建宏(卷三第26頁以下)、編號26吳玫 芬(卷三第31頁以下)、編號30周黃秀月(卷三第39頁 以下)、編號31黃久晃(卷三第45頁以下)、編號32靳 台存(卷二第170 頁以下)等人,均已於原審結證稱伊 等不認識上訴人、遷戶籍是伊自己的意思,上訴人並沒 有拜託伊遷戶籍、只有小時侯看過上訴人,並沒有在聯 絡等語。而被上訴人並未提出確實之證據證明上訴人係 與上開證人共謀虛偽遷移戶籍,而僅以上開證人所證稱
之遷移戶籍址之原因及目的不實或與上訴人有遠親關係 云云,空言猜測,自不足以認上訴人與證人間有何共同 虛偽遷移戶籍之犯意聯絡之事實。故被上訴人之此部分 主張,即不足採信。
㈢綜上,上訴人與龔武林、楊超吉、黃金華三人共同有刑法 第146 條第2 項規定之虛偽遷徙戶籍之非法方法,自符合 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要 件。上訴人雖辯稱,此種以幽靈人口妨害選舉之行為,並 無犯罪黑數,而依高雄市選委會公告得票結果上訴人得票 數1419票,被上訴人得票數為1300票,比被上訴人多出 119 票,若以上述所謂有證據之幽靈人口數而判定上訴人 當選無效,並不妥當等語。查,依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 增訂立法理由及條文規定,可見立法者為導正選舉風氣以 免民主選舉之精神受到戕害乃規定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 選而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行為即該當於 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罪,又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若有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行為即得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而未有該虛偽遷徙戶籍之人數應足以影響選舉 結果之限制,故當選人若有刑法第146 條第2 項規定,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即得以當選人為 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故上訴人此部分辯解尚難採取。七、綜上所述,上訴人與龔武林、楊超吉、黃金華三人有刑法第 146 條第2 項規定之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被上訴人依選罷 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 判決上訴人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原審予以准許,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 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敍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選罷法第128 條前段,民 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附表:
┌──┬────┬─────┬─────────┬──┬─────────┐
│編號│遷籍取得│與戶長關係│遷入戶籍地址 │有無│證據頁數備註說明 │
│ │投票權人│ ├─────────┤投票│ │
│ │姓名 │ │遷入時間 │ │ │
├──┼────┼─────┼─────────┼──┼─────────┤
│1 │陳孟琳 │戶長,另有│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72│
│ │ │一戶長李東│溪州一路376巷14弄5│ │頁、1747投開票所選│
│ │ │諺 │號 │ │舉人名冊第11頁 │
│ │ │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 │103年3月12日 │ │ │
├──┼────┼─────┼─────────┼──┼─────────┤
│2 │龔武林 │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91│
│ │ │黃張秀英)│溪州一路258號 │ │頁、1747投開票所選│
│ │ │,另有二戶├─────────┤ │舉人名冊第29頁 │
│ │ │長黃國書、│103年2月13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黃國銘 │ │ │ │
├──┼────┼─────┼─────────┼──┼─────────┤
│3 │黃敬婷 │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91│
│ │ │黃張秀英)│溪州一路258號 │ │頁、1747投開票所選│
│ │ │,另有二戶├─────────┤ │舉人名冊第29頁 │
│ │ │長黃國書、│103年2月13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黃國銘 │ │ │ │
├──┼────┼─────┼─────────┼──┼─────────┤
│4 │凃錦惠 │夫姪婦(戶│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長張陳美雪│溪州一路223巷33號 │ │117頁、 1747投開票│
│ │ │),另有一├─────────┤ │所選舉人名冊第43頁│
│ │ │戶長張祐華│103年5月1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5 │張家豪 │夫姪(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張陳美雪)│溪州一路223巷33號 │ │117頁、1747投開票 │
│ │ │,另有一戶├─────────┤ │所選舉人名冊第43頁│
│ │ │長張祐華 │103年5月1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6 │邱廷穎(│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原名邱世│張陳美雪)│溪州一路223巷33號 │ │121頁、1747投開票 │
│ │霖) │,另有一戶│ │ │所選舉人名冊第43頁│
│ │ │長張祐華 │ │ │,此人於104年1月14│
│ │ │ ├─────────┤ │日將戶籍遷回高雄市│
│ │ │ │103年5月1日 │ │林園區王公里仁愛路│
│ │ │ │ │ │329號 │
│ │ │ │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7 │黃坤 │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黃林清虲)│溪州一路168之1號 │ │127頁、1747投開票 │
│ │ │,另有一戶├─────────┤ │所選舉人名冊第58頁│
│ │ │長黃丁山 │102年6月7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8 │曾春枝 │長媳(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黃林清虲)│溪州一路168之1號 │ │125頁、1747投開票 │
│ │ │,另有一戶├─────────┤ │所選舉人名冊第58頁│
│ │ │長黃丁山 │103年5月6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9 │楊超吉 │女婿(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黃林清虲)│溪州一路168之1號 │ │126頁、1747投開票 │
│ │ │,另有一戶├─────────┤ │所選舉人名冊第58頁│
│ │ │長黃丁山 │103年5月12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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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黃金華 │長女(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黃林清虲)│溪州一路168之1號 │ │125頁、1747投開票 │
│ │ │,另有一戶│─────────│ │所選舉人名冊第58頁│
│ │ │長黃丁山 │103年5月12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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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蔡麗苓 │妻(戶長張│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欽勝),另│溪州一路129巷12弄1│ │134頁、1747投開票 │
│ │ │有一戶長黃│號 │ │所選舉人名冊第61頁│
│ │ │致煜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 │103年7月25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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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玉麟 │長子(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張欽勝),│溪州一路129巷12弄1│ │134頁、1747投開票 │
│ │ │另有一戶長│號 │ │所選舉人名冊第61頁│
│ │ │黃致煜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 │103年7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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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曾韋誌 │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詹明山),│溪州一路153號 │ │143頁、1747投開票 │
│ │ │另有一戶長├─────────┤ │所選舉人名冊第66頁│
│ │ │張錦池 │103年2月25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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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黃昭閔 │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詹明山),│溪州一路153號 │ │143頁、1747投開票 │
│ │ │另有一戶長├─────────┤ │所選舉人名冊第66頁│
│ │ │張錦池 │103年4月9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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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陳枝清 │戶長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 │溪州二路46號 │ │155頁、1748投開票 │
│ │ │ ├─────────┤ │所選舉人名冊第48頁│
│ │ │ │99年6月2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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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蔡美惠 │妻(戶長陳│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子日),另│溪州二路48號 │ │161頁、1748投開票 │
│ │ │一戶長為陳│ │ │所選舉人名冊第49頁│
│ │ │信志 │ │ │,此人於103年12月2│
│ │ │ ├─────────┤ │日將戶籍遷回高雄市│
│ │ │ │103年4月25日 │ │三民區灣愛里灣愛街│
│ │ │ │ │ │1號4樓 │
│ │ │ │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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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陳玉雯 │次女(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陳子日),│溪州二路48號 │ │161頁、1748投開票 │
│ │ │另一戶長為├─────────┤ │所選舉人名冊第49頁│
│ │ │陳信志 │103年4月25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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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陳詩晴 │參女(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陳子日),│溪州二路48號 │ │161頁、1748投開票 │
│ │ │另一戶長為│ │ │所選舉人名冊第49頁│
│ │ │陳信志 │ │ │,此人於103年12月2│
│ │ │ ├─────────┤ │日將戶籍遷回高雄市│
│ │ │ │103年4月25日 │ │三民區灣愛里灣愛街│
│ │ │ │ │ │1號4樓 │
│ │ │ │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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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羅瑋 │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張明賢),│工業二路76號 │ │175頁、1748投開票 │
│ │ │另有二戶長├─────────┤ │所選舉人名冊第82頁│
│ │ │張翠萍、張│103年4月18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貴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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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周黃秀冠│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張明賢),│工業二路76號 │ │176頁、1748投開票 │
│ │ │另有二戶長├─────────┤ │所選舉人名冊第82頁│
│ │ │張翠萍、張│103年4月18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貴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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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紀王阿惠│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張明賢),│工業二路76號 │ │179頁、1748投開票 │
│ │ │另有二戶長├─────────┤ │所選舉人名冊第83頁│
│ │ │張翠萍、張│103年4月8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貴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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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紀建宏 │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張明賢),│工業二路76號 │ │179頁、1748投開票 │
│ │ │另有二戶長├─────────┤ │所選舉人名冊第83頁│
│ │ │張翠萍、張│103年4月8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 │ │貴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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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吳玫芬 │次媳(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黃鳳釧),│溪州二路272巷11號 │ │183頁、1749投開票 │
│ │ │另一戶長為├─────────┤ │所選舉人名冊第48頁│
│ │ │陳榮選 │102年7月16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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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周黃秀月│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張清正) │溪州三路377巷14號 │ │196頁、1749投開票 │
│ │ │ ├─────────┤ │所選舉人名冊第68頁│
│ │ │ │103年3月17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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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黃久晃 │寄居(戶長│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張清正) │溪州三路377巷14號 │ │196頁、1749投開票 │
│ │ │ ├─────────┤ │所選舉人名冊第68頁│
│ │ │ │103年3月17日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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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靳台存 │戶長,另有│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有 │戶籍謄本:卷一第 │
│ │ │一戶長為吳│溪州三路381號 │ │199頁、1749投開票 │
│ │ │金燕 │ │ │所選舉人名冊第71頁│
│ │ │ │ │ │,此人於104年1月6 │
│ │ │ ├─────────┤ │日將戶籍遷至高雄市│
│ │ │ │103年6月24日 │ │前鎮區建隆里中山三│
│ │ │ │ │ │路41之130號 │
│ │ │ │ │ │主張為幽靈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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