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上 訴 人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來
上列當事人因與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迪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50萬元(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
命上訴人各給付茂迪公司1675萬元之上訴+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
對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反訴請求茂迪公司各給付750 萬元之上
訴=3350萬元+1500萬元=485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8,
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
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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