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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318號
KSHV,104,上,318,2016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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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3 月2 日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
第318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75 萬3,431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 萬2,18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
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
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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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