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52號
KSHM,105,聲,252,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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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椒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椒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椒貞前犯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最高 法院(最後事實審為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 月及有期徒刑2 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執行 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椒貞業於民國105 年3 月4 日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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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