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6號
KSHM,105,聲,236,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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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郭春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104年度矚上重訴
字第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3、5至14、16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案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郭春葉。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被告進威公司)、聲請人即被告兼進威公司代表人郭春葉( 下稱被告郭春葉)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方扣押 如附表所示之物,惟附表編號1至14、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 進威公司所有,而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則為被告郭春葉所有 ,且均非犯罪所得,亦非可得為證據之物,爰聲請准予發還 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 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 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 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 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 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 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進威公司、郭春葉因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第八大隊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偵辦, 並進而於民國103年9月1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被告進威公司工廠及對面之儲油區執行搜索,查扣附表所示 之物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該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後,認被告郭春葉與他人共同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以103年度矚訴字第 1號,判處被告郭春葉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支付公庫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而被告進威公司因其負責人、受 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亦經同案判處科罰金60萬元,嗣檢方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甫於104年11月13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04年度矚 上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則自應由本院裁定扣押物之發 還事宜,核先敘明。
㈡本案被告進威公司遭查扣之附表編號3、5至8、10至14、16 所示之物,以及被告郭春葉遭查扣之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即明確交代不聲請沒收之理由(見起訴書 第37至38頁);至於被告進威公司遭查扣之附表編號9所示 之物,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則未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見起訴書 第37至38頁)。參諸原審法院於判決時,並未針對被告進威 公司或郭春葉為任何沒收之諭知(見原判決主文欄),而上 開扣案物自形式上觀之,並無沒收之必要,復為被告進威公 司或郭春葉所有,則渠等請求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筆記本及應收票據各1本,以 及附表編號4所示3號油槽1座(內有皮革油15公噸)等物, 雖為被告進威公司所有,且原判決並未就此諭知沒收(見原 判決主文欄),然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已載明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之理由(見起訴書第38頁),復可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茲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本院認有 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故此部分被告進威公 司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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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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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色筆記本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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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收票據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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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廠登記證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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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號油槽1座(內有皮革油15│ │
│ │公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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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自小貨車7411-G5車輛1部 │責付保管│
├──┼────────────┼────┤
│ 6 │自小貨車ADD-9605車輛1部 │責付保管│
├──┼────────────┼────┤
│ 7 │自小貨車ADD-6965車輛1部 │責付保管│
├──┼────────────┼────┤
│ 8 │大貨車316-VH車輛1輛 │責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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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監視器1台 │ │
├──┼────────────┼────┤
│ 10 │圓形儲油槽(140噸)15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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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方形儲油槽(1公噸)2座 │ │
├──┼────────────┼────┤
│ 12 │圓形儲油桶(200公升)91 │ │
│ │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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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油罐車(296-NL)1輛 │責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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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油罐車(ZK-90)1輛 │責付保管│
├──┼────────────┼────┤
│ 15 │自小客車(0009-V5)1輛 │責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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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堆高機1輛 │責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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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