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40號
KSHM,105,上訴,40,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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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名江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
      陳子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名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伍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名江(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經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有事實足認為有 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執行羈押,至 105 年4 月13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經詢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5 年4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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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