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國章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國章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 強盜殺人罪或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因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 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 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 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 4 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5 年3 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前曾坦認 有以手臂絞勒被害人頸部致死(本院卷第117 、118 頁), 復原審判決又認定被告於被害人死亡後,有取走其財物之情 ,顯見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上開所犯係死 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 徒刑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既經原審判處重刑,可預期逃匿以 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 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仍認命被告具保 實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 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 ,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 3 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李璧君
法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