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2號
HLHM,105,聲,42,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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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義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義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104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號、第8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 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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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