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7號
HLHM,105,聲,27,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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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翊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翊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翊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3月4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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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