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周安全 周吳素真訴訟代理人 周基龍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被 告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李翠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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