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國字,104年度,5號
TNHV,104,上國,5,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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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鄭幸美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宗榮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5月1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國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30日召開 「永康區王行路208、224巷前路段道路縱、橫坡線形調整初 步方案及調整結果說明會」(下稱系爭說明會),說明會中 ,上訴人遭與會民眾不實毀謗,指稱偽造文書而妨害名譽, 當時被上訴人相關人員就前揭發言內容,未經查明求證,亦 未向該發言民眾查明,逕於會議紀錄第7頁第15行中登載︰ 「與會民眾(未錄名):這她(指鄭幸美)偽造文書喔,她 說我們有寫同意書,我們全村都沒簽同意書」。被上訴人竟 將此未經查證之民眾發言,登載於會議紀錄中,依錄影光碟 內容可知,當施重男議員一講完,從台上看往右手邊方向處 ,有男性以台語說:「她(伊))偽造文書喔!她(伊)偽 造文書喔!她(伊)偽造文書喔!…我們全村都沒簽同意書 喔!沒!沒!沒!…」,時任被上訴人公共工程處新工二科 林金源科長,明知上訴人等眾多居民向臺南市市長賴清德連 署陳情,且上訴人等親送社區居民連署「臺南市○○○○道 ○○○○區○○號道路王行路車禍頻仍建請改善道路工程及 道路安全設計陳情書」給臺南市市長之事,不僅不釐清事實 真相亦不讓上訴人澄清,竟於說明會稱「我們也會把你們反 映根本沒簽同意書這部分寫進去,這邊是不是讓技師先說明 一下,我在這說一下,因為鄭小姐跟他爸爸,在合併以後有 去市長那邊陳情,也有交來工務局長那來處理這件事情,那 時陳情人也有跟施重男議員來陳情。」云云,於會議中加以 公然轉述。然而被上訴人相關人員於會議紀錄第7頁第15行 所為記載,既未查明發言民眾姓名,亦顯未查證該發言內容 ,僅以「與會民眾(未錄名)」帶過,又於該發言內容後故 意加上「(指鄭幸美)」等上訴人之姓名,林金源明知與會 民眾發言內容不實,於會場公然轉述,被上訴人再將林金源



轉述內容,記載於系爭會議紀錄,並將會議紀錄於101年l月 19日以南市工公新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寄送給該函所載 之正本及副本受文者,達數百人之多,被上訴人故意未查證 該發言民眾姓名,亦未查證是否有施重男所稱之「同意書」 ,以及其他人是否有在「同意書」上簽名,即率然指稱上訴 人偽造文書,林金源公然轉述,再以登載於會議紀錄之方式 ,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事,導致其他不知 情或未參與連署陳情之民眾或民意代表,因該會議紀錄之散 佈,而認上訴人有偽造文書之刑事犯罪,羞辱上訴人人格, 影響上訴人名譽甚鉅,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4條、第5 條、第6條與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以 上訴聲明第二至六項之方式回復上訴人之名譽等語。二、被上訴人則抗辯:
㈠系爭說明會會議紀錄第7頁第15行有如上述之記載,雖當時 發言民眾之發言內容,無鄭幸美等字眼,惟該發言民眾係緊 接著施重男議員發言,而施重男議員當時係在說明系爭說明 會召開之緣起,係因上訴人向其陳情時,是大家簽名之同意 書,其才向市長反應要辦說明會,顯然該發言民眾當時所稱 偽造同意書之「伊」或「她」,明確係指上訴人;再者,上 訴人於起訴狀中亦主張:「該發言民眾根本未查證是否有施 重男所稱之『同意書』,以及其他人是否有在『同意書』上 簽名,即率然指稱原告偽造文書,顯然意圖散布於眾,且指 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則該人難免誹謗之罪責。」,顯 見上訴人本身亦認該發言民眾所指之「伊」或「她」,確係 指上訴人,會議紀錄為呈現發言民眾之發言意旨,而註記「 (指鄭幸美)」,其記載自無虛偽添載。系爭會議紀錄雖然 未逐字載明,但因發言者多係以台語發言,本無法期待發言 內容得逐字載明,惟各發言者之發言意旨,已記載於系爭會 議紀錄,有勘驗筆錄可證,自難認被上訴人有何虛偽添載、 誤載、漏載情事。至於上訴人指稱發言內容與會議紀錄不符 之處,均是發言方式與文字紀錄間之合理轉換,亦非所謂虛 偽添載、誤載、漏載。與會民眾確有人指稱上訴人偽造文書 ,被上訴人將之記載於會議紀錄,寄送與相關人員,自難認 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倘上訴人認其 名譽受損,應係該與會民眾之發言所致,與被上訴人嗣後寄 發會議紀錄,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應屬無據。
㈡依系爭會議紀錄之記載,時任被上訴人新工二科科長林金源 在與會民眾發言以前即表示:「在這拜託大家,發言的時候



,可以先說明自己的姓名、住在王行路的幾號,或是幾巷幾 號,講一下,方便做會議紀錄,簡單來說,這個說明會,我 們把它紀錄完整一點,大家要心平氣和的來處理。」(會議 紀錄第4頁),其餘與會民眾陳稱:「這她(指鄭幸美)偽 造文書喔,她說我們有寫同意書,我們全村都沒簽同意書喔 。」而後林金源接著陳稱:「這部分她說有同意書這部分, 我們也會把你們反映根本沒簽同意書這部分寫進去,這邊是 不是讓技師先說明一下…。」。顯然林金源當時之發言僅係 重申會議紀錄將會記載完整一點,並未對與會民眾之發言做 任何取捨或價值判斷,難認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名 譽之情事。
㈢縱認被上訴人將系爭說明會發言民眾不實之發言記載於會議 紀錄,並將會議紀錄寄送給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周邊住戶及 與會人員,與上訴人名譽受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惟其 間之關聯性極為薄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之慰 藉金,自屬過高。又本件收受會議紀錄者,有其侷限性,且 上訴人亦非公眾人物,經由法院判決之宣示,應已足夠回復 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於公布欄公布道歉啟事、於里長辦公室及萬聖堂之廣播系統 播放道歉啟事、或寄送道歉啟事予與會人員等,應無必要, 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 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報頭下以二單位 版面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並將該登載道歉 啟事之當日報紙送交上訴人。
㈢被上訴人應於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官方網頁、臺南市政府官 方網頁、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官方網頁電子布告欄處公告登 載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三十日,並將該登載道歉 啟事之公告照片逐日拍照擷取檔案彙整送交乙份予上訴人 。
㈣被上訴人應於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里辦公室公布欄內或里 辦公室門口適當位置、臺南市永康區王行路246巷公布欄 內、臺南市○○區○○里○○街000號開天宮之適當位置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路68巷萬聖堂公布欄內、臺南市永康 區公所公布欄內、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各公布欄內(永華與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政府各公布欄內(永華與民治市 政中心)以及臺南市議會公布欄內,張貼以全開壁報紙張 大小(至少A2紙張大小)印製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公



告連續三十日,並將各登載道歉啟事之公告照片逐日拍照 沖洗彙整送交乙份予上訴人。
㈤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透過臺南市永康 區王行里里長辦公室以及臺南市永康區王行路68巷萬聖堂 的廣播系統,會同上訴人在平日及假日之適當時間每日各 播放兩次(每次播放時被上訴人應清楚宣讀道歉啟事兩次 ,倘有戶外廣播不清楚時需重覆宣讀道歉啟事至里民可清 楚收聽廣播為止),並將每次播放道歉啟事之室內發言聲 音及戶外廣播聲音錄音紀錄送交乙份予上訴人。 ㈥被上訴人應將A4大小紙張以16號字體登載如附件一所示之 道歉啟事書函,以雙掛號郵寄給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1 年1月19日以南市工公新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永 康區王行路208、224巷前路段道路縱、橫坡線形調整初步 方案及結果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上所載之全部正本及副 本受文者以及系爭說明會簽到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里 民、附近住戶、臺南市政府人員、臺南市議員、民意代表 等全部機關單位與人員,並將作為送達證明之郵寄清冊及 雙掛號回執彙整裝訂送交乙份予上訴人。
㈦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㈧上訴聲明第七項,請依職權判准宣告假執行。 對於上訴人之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曾於102年11月29 日,依國家賠償法向被上訴人請求國家賠償,經被上訴人於 103年1月10日函覆拒絕賠償。(補字卷第20至26、37至39頁 )
㈡被上訴人於100年11月30日,在臺南市永康區王行路68巷萬 聖堂召開「永康區王行路208、224巷前路段道路縱、橫坡線 形調整初步方案及調整結果說明會」,上訴人為與會民眾之 一。(原審卷第100頁反面)
㈢系爭說明會召開時,被上訴人曾派員進行現場錄影(錄影機 含收音功能),說明會結束後,由承辦人員蔡益智作成如補 字卷第13至19頁反面所示之會議紀錄,寄發予如補字卷第12 頁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1年1月19日南市○○○○○○000000 0000號函正本副本所示之人員,及原審卷第102至104頁所示 之相關單位及有利害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其他與會民眾等 人。
㈣系爭會議紀錄第7頁有「與會民眾(未錄名):這她(指鄭



幸美)偽造文書喔,她說我們有寫同意書,我們全村都沒簽 同意書喔。」之記載。(補字卷第16頁)
㈤上訴人曾邀集王行路附近居民連署陳情書,於100年4月25日 向台南市市長賴清德提出「臺南市○○○○道○○○○區○ ○號道路王行路車禍頻仍建請改善道路工程及道路安全設計 陳情書」。(原審卷第210頁)
五、兩造之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說明會會議紀錄內為不實之記載 (包含虛偽添載、誤載、漏載),又未善盡查證發言人身分 及發言內容之責,故意散布不實之系爭說明會會議紀錄,因 而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是否有理由?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當時擔任公共工程處新工二科科長林金 源於系爭說明會中,明知與會民眾發言內容虛偽不實,且未 經查證即當場公然轉述,被上訴人並將上揭轉述之內容,記 載於系爭說明會會議紀錄,故意散布於眾,侵害上訴人之名 譽權,是否有理由?
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如上訴聲明第二項至第六項之回復 名譽方法,是否適當?
㈣上訴人請求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是否適當?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 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⑴行為人須為公務員、⑵須為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⑶須係不法之行為、⑷須行為 人有故意過失、⑸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⑹須不法行為 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始足相當(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均以不法行為為其要件之一。所謂不法, 係指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1815號判決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製作之會議紀錄第7頁內容為不實之記 載(包含虛偽添載、誤載、漏載),未善盡查證發言人身分 及發言內容之責,散布不實之系爭說明會會議紀錄云云,惟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1.會議紀錄第7頁有「與會民眾(未錄名):這她(指鄭幸 美)偽造文書喔,她說我們有寫同意書,我們全村都沒簽 同意書喔。」之記載,兩造均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㈣), 經本院勘驗系爭說明會之光碟,對照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 說明會錄影光碟譯文、說明會會議紀錄內容、本院勘驗內



容,詳如附表所示,而經本院勘驗光碟部分,當庭勘驗之 播放時段,光碟為前後連續連貫播放,無中斷情形,兩造 均無意見(本院卷第207頁筆錄)。依勘驗光碟內容及會 議紀錄,可知該會議前方有主席台,林金源科長、施重男 議員、王定宇、工務局蘇副局長、前王行里里長等人坐在 前方主席台,下方則有許多民眾之座位,有光碟畫面節錄 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1至195頁),會議開始、相關 人士發言後,上訴人發言(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後 施重男議員發言說到有關接洽市長,及市長說要是有同意 書再來研究要怎麼做(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後上訴 人未拿麥克風說話(詳如附表編號7所示),隨即民眾席 位有數人同時說話,一陣吵雜聲,但聽到有男子聲音說到 「伊偽造文書」等語(詳如附表編號8所示),畫面並未 拍攝到何人所述,且民眾區有多人吵雜聲,場面混亂等情 ,經本院勘驗明確。
2.對照會議紀錄、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發言譯文」及本院 勘驗內容,依會議情形之前後內容判斷,民眾所述「這樣 伊偽造文書喔!…」等語,其中之「伊」確實係該與會民 眾指述上訴人,則系爭會議紀錄中第7頁記載「與會民眾 (未錄名):這她(指鄭幸美)偽造文書喔,她說我們有 寫同意書,我們全村都沒簽同意書喔。」,其中「(指鄭 幸美)」之文字,並非承辦人為不實記載,而係於製作會 議紀錄時,於該語句中加註「(指鄭幸美)」文字,以與 說明會現場之實況相符,並無虛偽添載或誤載之情形。 3.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承辦人員未一一調查發言民眾之姓 名及發言內容之真實性,僅記載「發言民眾(未錄名)」 ,將未經查證之發言內容記入會議紀錄中,有所疏漏云云 。經查,系爭說明會召開之原因,係因永康區王行路208 、228巷附近居民,對於王行路是否需進行加高工程意見 不一,主管機關為徵詢各方意見而召集,除現場錄影外, 再將系爭說明會之內容作成文字檔留存,故會議紀錄著重 於使不特定第三人於閱覽該文字紀錄時,得藉由文字紀錄 了解系爭說明會之現場狀況。觀諸系爭會議紀錄,可知承 辦人員之記載,已達到使不特定人閱覽後,即可得知現場 狀況之目的,群眾之鼓譟或情緒性發言,並非承辦單位製 作會議紀錄之重點,且該民眾發言時,下方同時有數位民 眾同時發言,聲音吵雜、場面混亂,經勘驗在卷(附表編 號8),難能期待被上訴人承辦人員能於該混亂場面中, 逐一確認吵雜、鼓譟發言者為何人。故會議紀錄以「與會 民眾(未錄名):…」表示,已足顯示當下之現場狀況。



況會議紀錄之目的乃記錄會議中與議題相關之內容及要旨 ,而非記錄上訴人個人主觀上認為重要部分。上訴人以被 上訴人承辦系爭人員未依錄音檔內容逐字聽打會議紀錄, 即隨意指摘被上訴人製作會議紀錄不確實云云,實無足採 。
㈢上訴人另主張當時擔任公共工程處新工二科科長林金源,於 系爭說明會中,明知與會民眾發言內容虛偽不實,且未經查 證即當場公然轉述,被上訴人並將上揭轉述之內容,記載於 會議紀錄,散布於眾,侵害其名譽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經查,被上訴人製作之會議紀錄,以文字記錄系爭說明會 召開過程,已如前述,系爭會議紀錄第7頁第16行以下記載 :「與會民眾(未錄名):這她(指鄭幸美)偽造文書喔, 她說我們有寫同意書,我們全村都沒簽同意書喔。新建工程 二科科長林金源:這部份針對她說有同意書這部份,我們也 會把你們反映根本沒簽同意書這部份寫進去,這邊是不是讓 技師先說明一下,我在這說一下,因為鄭小姐跟伊爸爸,在 合併以後,有去市長那陳情,也有交來工務局我們局長,來 處理這件事情,那時陳情人也有跟施重男議員陳情。…」, 參照本院勘驗內容(附表編號9),林金源之陳述與會議紀 錄大致相符,可知系爭會議紀錄係客觀記載發言者之發言內 容,並無加入其他主觀判斷,而林金源之發言,基於說明會 主辦單位立場,複述與會民眾吵雜發言有關有無簽寫同意書 之意見,並告知對方會將其意見記錄下來,並無加入林金源 個人主觀評斷之內容。會議紀錄係按現場狀況記載,被上訴 人承辦人員並未擅自虛造作假,且林金源之發言,亦無何足 認有侵害上訴人名譽情事,上訴人主張其明知民眾發言不實 ,林金源公然轉述,並記載於系爭說明會會議紀錄,散布於 眾,侵害上訴人名譽云云,顯不足取。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會議紀錄不實、科長林金源明知 民眾發言不實,公然轉述,並記載於會議紀錄,再寄送相關 人士,侵害其名譽云云,均不足採。從而,上訴人本於國家 賠償法及民法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並請求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行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就50萬元部分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上訴人並無何侵害上訴人名譽情事, 上訴人請求向⑴台南市政府工務局調取系爭說明會之錄影原 始檔案、相片原始檔案、工作底稿原始檔案、會議紀錄簽核 公文,向⑵正昇工程顧問公司調取說明會錄影原始檔案、相



片原始檔案、工作底稿原始檔案,向⑶公共工程委員會調取 說明會錄影之原始檔案、相片原始檔案、工作底稿原始檔案 ,核與本件無涉,無調查必要;上訴人另主張法院勘驗光碟 之秒數及截圖秒數,與其自行在家讀取之光碟秒數不同,經 核此秒數差異,對於勘驗內容不生影響;兩造其餘主張陳述 、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 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時 間│上訴人原審提出之 │說明會會議記錄內容│ 本院勘驗內容 │
│號│ │說明會錄影光碟譯文│ │ │
├─┼─────┼─────────┼─────────┼──────────┤
│1 │00:43:25│時任被告臺南市政府│第4頁22至第4頁26行│畫面中共有7名男子, │
│ │ 至 │工務局公共工程處新│「新建工程二科林金│左邊兩位站立,其餘則│




│ │00:43:58│工二科林金源科長發│源:議員請坐,請坐│坐著,最左邊身穿白襯│
│ │ │言。 │,這大家都有發言權│衫戴眼鏡的男子(科長│
│ │ │ │,在這拜托大家,發│林金源),手拿麥克風│
│ │ │ │言的時候,可以先說│發言:「議員,請坐、│
│ │ │ │明自己的姓名、住在│請坐、請坐,這大家發│
│ │ │ │王行路幾號,或是幾│言權都是,大家都有發│
│ │ │ │巷幾號,講一下,方│言權,這拜託大家,等│
│ │ │ │便做會議紀錄,簡單│下說明時,可以先說自│
│ │ │ │來講,這個說明會,│己姓什麼、住在王行路│
│ │ │ │我們把它記錄完整一│幾號,或是巷內幾號,│
│ │ │ │點,大家要心平氣和│講一下,我們比較好做│
│ │ │ │來處理。」。 │紀錄,簡單來講,這個│
│ │ │ │ │說明會,我們把它做完│
│ │ │ │ │整一點,做完整一點,│
│ │ │ │ │大家心平氣和來處理。│
│ │ │ │ │」 │
│ │ │ │ │(圖1) │
├─┼─────┼─────────┼─────────┼──────────┤
│2 │00:44:05│林有進第一次發言內│第4頁27行至第8頁1 │有一名穿橫條紋POLO衫│
│ │ 至 │容並未提及其姓名。│行 │,手臂露出一截黑色長│
│ │00:46:12│ │「林有進先生:副局│袖的男子舉手,前一畫│
│ │ │ │長、議員、這些高級│面左二身穿白襯衫、卡│
│ │ │ │幹部,…」。 │其褲站立的男子(下稱│
│ │ │ │ │穿卡其褲的工作人員)│
│ │ │ │ │,將麥克風遞上,由該│
│ │ │ │ │名橫條紋POLO衫男子發│
│ │ │ │ │言:「局長、議員、我│
│ │ │ │ │們這些高級幹部,大家│
│ │ │ │ │午安,…」,該段發言│
│ │ │ │ │中未提及其姓名,發言│
│ │ │ │ │完畢後,穿卡其褲的工│
│ │ │ │ │作人員便將麥克風取回│
│ │ │ │ │。 │
│ │ │ │ │(圖2) │
│ │00:46:20│ │ │上訴人舉手到前方電腦│
│ │ 至 │ │ │桌旁邊發言,...。上 │
│ │00:49:20│ │ │訴人發言時,下面有吵│
│ │ │ │ │雜聲,還有民眾自行起│
│ │ │ │ │立發言。 │
│ │ │ │ │上訴人站在畫面中央發│




│ │ │ │ │言,錄影鏡頭都是對著│
│ │ │ │ │上訴人、電腦桌及投影│
│ │ │ │ │螢幕。 │
├─┼─────┼─────────┼─────────┼──────────┤
│3 │00:49:21│被告承辦人員蔡益智│約莫於會議紀錄第5 │有一名頭戴帽子的男子│
│ │ 至 │於林有進發言後前往│頁34行所載原告發言│,手拿紙筆自畫面的左│
│ │00:49:27│詢問林有進並有書寫│時。 │邊進入,向身穿POLO衫│
│ │ │於紙上。 │ │的男子說話,並書寫於│
│ │ │ │ │紙上後離去。 │
│ │ │ │ │(圖3) │
│ │ │ │ │上訴人持續發言中,發│
│ │ │ │ │言過程鏡頭有左右移動│
│ │ │ │ │,直至00:52:27發言│
│ │ │ │ │結束。再來是王定宇發│
│ │ │ │ │言,下面群眾有人說:│
│ │ │ │ │「對啦!對啦!」,之│
│ │ │ │ │後吵雜聲,王定宇繼續│
│ │ │ │ │發言。 │
├─┼─────┼─────────┼─────────┼──────────┤
│4 │00:52:50│施重男議員(台語)│第6頁第39行至第7頁│畫面中有一名黑衣褲男│
│ │ 至 │:「課長、里長咱的│第1行 │子走出來,與上訴人站│
│ │00:54:02│(Lan e)科長、我的 │「施議員重男:關於│在一起,黑衣褲男子(│
│ │ │(Wan e)同事、全教 │這件事,之前鄭小姐│鄭順一)舉手要發言,│
│ │ │委員李主任陳主任│她陳情給我是我們大│王定宇繼續發言,發言│
│ │ │,關於這件事,之前│家有簽名的同意書…│內容與原審補字卷第15│
│ │ │鄭小姐她陳情給我是│」。 │頁反面會議紀錄內容大│
│ │ │我們大家簽名的同意│ │致相同。王定宇發言完│
│ │ │書…」。 │ │畢。 │
│ │ │ │ │00:53:39兩人中間有│
│ │ │ │ │一名穿白襯衫打領帶的│
│ │ │ │ │男子(施重男)拿麥克│
│ │ │ │ │風起立發言:「課長、│
│ │ │ │ │里長、我們的科長、我│
│ │ │ │ │的同事、我們全教委員│
│ │ │ │ │的李主任陳主任,關│
│ │ │ │ │於這件事,之前鄭小姐
│ │ │ │ │她陳情給我是我們大家│
│ │ │ │ │有簽名的同意書…」。│
│ │ │ │ │(圖4) │
│ │ │ │ │鏡頭的畫面,是對準前│




│ │ │ │ │排的主席桌、上訴人與│
│ │ │ │ │上訴人的弟弟,鏡頭有│
│ │ │ │ │稍微左右移動,民眾出│
│ │ │ │ │現吵雜聲。 │
│ │ │ │ │施重男說到「之前鄭小│
│ │ │ │ │姐她陳情給我是我們大│
│ │ │ │ │家有簽名的同意書」的│
│ │ │ │ │同時,畫面上的上訴人│
│ │ │ │ │點頭數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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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54:02│【有聲音沒發言人畫│第7頁第2行 │00:54:07有聽到有一│
│ │ 至 │面】(台語):「那│「與會民眾(未錄名│個女子的聲音說:「那│
│ │00:54:07│(Hei)伊(i)亂講話的│):那是她亂講話的│伊黑白講話的啦」,但│
│ │ │」。【相當吵雜,部│」。 │畫面仍是朝拿麥克風發│
│ │ │分聽不清楚】。 │ │言的人拍攝,而未拍到│
│ │ │ │ │說話的人,接著聲音嘈│
│ │ │ │ │雜。 │
│ │ │ │ │(圖5) │
│ │ │ │ │下面有很多人同時發言│
│ │ │ │ │的聲音,但發言的內容│
│ │ │ │ │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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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54:07│施重男議員(台語)│第7頁第3-4行 │拿麥克風的人(施重男
│ │ 至 │:「你們冷靜聽我說│「施議員重男:你們│)繼續發言:「沒有,│
│ │00:54:19│,你們冷靜聽我說,│先聽我說,然後最後│你們聽我說,你們冷靜│
│ │ │然後最後我接市長市│市長說若有同意書再│,冷靜聽我說,你們冷│
│ │ │長說要是有同意書再│來研究怎麼做再來研│靜聽我說,然後到最後│
│ │ │來研究怎麼做再來大│究…」。 │我們...(聽不清楚), │
│ │ │家研究…」。 │ │我接市長,市長說要是│
│ │ │ │ │有同意書再來研究要怎│
│ │ │ │ │麼做,再來大家來研究│
│ │ │ │ │…」。 │
│ │ │ │ │施重男發言內容與原審│
│ │ │ │ │補字卷第16頁會議紀錄│
│ │ │ │ │內容大致相同。 │
│ │ │ │ │畫面的鏡頭都是面對主│
│ │ │ │ │席桌與施重男施重男
│ │ │ │ │發言結束說「以上抱歉│
│ │ │ │ │(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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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54:18│原告鄭幸美發言(台│約莫在第7頁第4行後│上訴人未拿麥克風說:│
│ │ 至 │語):「沒啦,市長│,會議記錄未記載。│「沒啦,市長不是這樣│
│ │00:54:20│不是這樣(An ne)講 │ │講」。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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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56:08│【有聲音沒發言人畫│第7頁第15-16行 │00:56:17下面有數人│
│ │ 至 │面】(台語):「這│「與會民眾(未錄名│吵雜的聲音,有聽到一│
│ │00:56:25│樣(An ne)伊偽造文 │):這她(指鄭幸美│個男子的聲音(聲音很│
│ │ │書喔!伊講伊有抄同│)偽造文書喔,她說│小)說:「這樣伊偽造│
│ │ │意書喔!同意書沒半│我們有寫同意書,我│文書喔!伊講伊有抄同│
│ │ │個人簽喔!這樣(An │們全村都沒簽同意書│意書喔!同意書沒半個│
│ │ │ne)伊偽造文書喔! │」。 │人簽喔!這樣伊偽造文│
│ │ │【相當吵雜,部分聽│ │書喔!(相當吵雜,同│
│ │ │不清楚】…我們全村│ │時有數人的聲音,同時│
│ │ │都沒簽同意書喔!沒│ │發聲,說話的內容部分│
│ │ │!沒!沒!沒!沒!│ │聽不清楚)…,」 │
│ │ │沒!這樣(An ne) 伊│ │(圖6) │
│ │ │偽造文書!(hen) 」│ │一個男子的聲音說:「│
│ │ │原告鄭幸美欲發言被│ │我們全村都沒簽同意書│
│ │ │黃淑芬拒絕。 │ │喔!沒!沒!沒!沒!│
│ │ │ │ │沒!沒!這樣伊偽造文│
│ │ │ │ │書!嘿!(底下民眾區│
│ │ │ │ │同時還有很多吵雜的聲│
│ │ │ │ │音,當時場面混亂,施│
│ │ │ │ │重男起立舉手作勢向下│
│ │ │ │ │擺動,請民眾坐下之意│
│ │ │ │ │)」。 │
│ │ │ │ │(圖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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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56:25│時任被告臺南市政府│第7頁第18行 │00:56:27上訴人往前│
│ │ 至 │工務局公共工程處新│「新建工程二科科長│舉手表示要發言。 │
│ │00:58:35│工二科林金源科長(│林金源:這部份針對│00:56:36上訴人有跟│
│ │ │國語台語):「這部│她說有同意書這部分│畫面左邊一名白頭髮的│
│ │ │份跟你講針對伊(i)(│,我們也會把你們反│女子說話,白頭髮的女│
│ │ │Hi Le)伊(i)講伊(i)│映根本沒簽同意書這│子(黃淑芬)向上訴人│
│ │ │有同意書這部分,我│部分寫進去,這邊是│搖手上的紙。 │
│ │ │們也會把你們的寫進│不是讓技師先說明一│(圖8) │
│ │ │去,那這邊是不是先│下,我在這說一下,│00:56:45穿白色襯衫│
│ │ │讓技師說明一下,我│因為鄭小姐跟他爸爸│戴鏡的男子(科長林金│
│ │ │在這說一下,因為鄭│,在合併以後有去市│源)站立拿麥克風發言│




│ │ │小姐跟他爸爸,在合│長那陳情,也有交來│:「請坐,請坐」,比│
│ │ │併以後有去市長那陳│工務局局長那來處理│手勢要對方坐下,畫面│
│ │ │情,也有交來工務局│這件事情,那時陳情│都一直停留在主席台前│
│ │ │我們局長來處理這件│人也有跟施重男議員│方「這部分跟你講,針│
│ │ │事情,那時陳情人也│來陳情。…」 │對伊,那個伊講伊有同│
│ │ │有跟施重男議員陳情│ │意書這部分,我們也會│
│ │ │。…」 │ │把你們的寫進去,那這│
│ │ │ │ │邊是不是先讓技師說明│
│ │ │ │ │一下,我在這說一下,│
│ │ │ │ │因為鄭小姐跟伊爸爸,│
│ │ │ │ │在合併以後,有去市長│
│ │ │ │ │那陳情,也有交來工務│
│ │ │ │ │局我們局長,來處理這│
│ │ │ │ │件事情,那時陳情人也│
│ │ │ │ │有跟施重男議員陳情。│
│ │ │ │ │…」 │
│ │ │ │ │發言內容與原審補字卷│
│ │ │ │ │第16頁會議紀錄內容大│
│ │ │ │ │致相同。 │
│ │ │ │ │聽到有一個聲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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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