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87號
TNHV,104,上,87,2016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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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議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6,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546元。又提起第三
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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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