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二)字,103年度,23號
TNHV,103,上更(二),23,201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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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坤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惠、蔡美琴蔡貴里蔡正端、蔡孟
峰、蔡美娥蔡貴珠蔡瑞方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
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
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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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