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坤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惠、蔡美琴、蔡貴里、蔡正端、蔡孟
峰、蔡美娥、蔡貴珠、蔡瑞方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
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
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