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瑞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瑞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5年2月26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 期為109年8月3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珍如
法官 吳志誠
法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