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580號
TNHM,104,上訴,580,20160322,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5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雅珍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宣判,判決日期欄誤載為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應予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3 月9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