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5年度,40號
TCHV,105,聲,40,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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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寧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傑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 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應准予訴 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繫屬於本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案,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非顯無勝訴 之望為由,爰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中市沙鹿區低收入戶 證明書、法律扶助之審查資料(本院卷第4、5頁)以為釋明 。本院經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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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