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楊惟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火炎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核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85,771元,應徵裁判費16,185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