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張月琴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京穎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534,750元,應徵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