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被 上訴人 賴錦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袁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