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任杰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任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任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蕭任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有民國105年3月8日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蕭任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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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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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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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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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1月22日 │ 103年12月14日 │ 104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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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50號 │字第781號 │第55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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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589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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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年05月21日 │ 104年07月20日 │ 105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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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589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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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4年06月09日 │ 104年08月11日 │ 105年0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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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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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3538號 │第4491號 │第960號,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年10月 │
│ │編號1、2經彰化地院104年度聲字第1265號裁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彰化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 │
│ │141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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