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淑任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4 年度訴字第483 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0576 號、
104 年度偵字第27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淑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 華民國105 年1 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4 月11日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雖被告本案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已審結宣判 ,惟因嗣後仍有上訴、執行程序仍須進行,故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2日 ,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