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385號
TCHM,105,上易,385,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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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延瑜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易字
第422 號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69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 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 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 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 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 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 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 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 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 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 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 、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 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 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 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 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 ,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 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 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延瑜(以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伊於偵訊時從未說過「倘賭客未簽 中,賭資則歸王延瑜所有」,伊僅係在臉書認識網友,它日 不經意在臉書上閒聊一些號碼牌,網友又稱自己在外工作不 便下注,始委託伊至它處幫忙下注,至於後續賭金賭資均與 伊無關,然而伊任職之「小青蛙咖啡吧」僅係單純販賣飲料



之營業場所,並無提供賭博場所之用,故伊並無違反刑法第 268條罪行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不服原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於民 國105 年3 月8 日向原審法院具狀聲明上訴,並提出上訴理 由狀敘明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條文、立 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 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 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 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 點),合先敘明。 ㈡本件原審認定被告王延瑜意圖營利,基於反覆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集合犯意,自10 4 年10月24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31日止,提供其所經營位於 南投縣埔里鎮○○路0 段000 號「小青蛙咖啡吧」之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以其所有iPhone廠牌、序號:FK3NLYGJG5QY、 型號:MGAK2T A/A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961-358800號)上 網,透過臉書訊息聯絡之方式聚集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經營 俗稱「六合彩」型態之賭博。其賭博方式為:「2 星」、「 3 星」2 種,每注簽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以核對香港 地區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決定輸贏,賭 客若簽中「2 星」,每注可得5700元之彩金;簽中「3 星」 者,每注可得5 萬7000之彩金,倘賭客未簽中,賭資則歸被 告王延瑜所有。嗣於104 年11月14日18時45分許起至同日19 時10分許止(檢察官起訴書就此誤載為晚間20時55分許應予 更正),為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104 年聲搜字第495 號搜索 票至上開處所執行搜索,始悉上情等情,業於判決理由中詳 細說明:
⒈上揭犯罪事實,有被告王延瑜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 白,並有原審法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495 號搜索票影本、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 件、臉書訊息畫面翻拍照片4 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王延 瑜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⒉按刑法第268 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 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 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 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及 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即屬之。 查被告王延瑜基於營利之意圖,提供其所經營位於南投縣埔 里鎮○○路0 段000 號「小青蛙咖啡吧」之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臉書訊息圈選號碼下注賭博,並參 與輸贏之賭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⒊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96年度台上字第17 2 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延 瑜自104 年10月24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31日止,提供上揭場 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下注並與之對賭,而藉此牟利, 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揆諸前開 說明及社會通念,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 特質之集合犯,是被告王延瑜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於刑 法評價上,均係具營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各 論以一罪,較為合理適當。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王延瑜在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認屬接續犯,容有未洽, 併此指明。
⒋又被告王延瑜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
㈢原審已詳細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 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佐證,並無採證或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王延瑜上訴意 旨雖謂其於偵訊時從未說過「倘賭客未簽中,賭資則歸王延 瑜所有」等語,惟查被告王延瑜雖未曾於警偵訊供稱「倘賭 客未簽中,賭資則歸王延瑜所有」,然被告王延瑜於原審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已就檢察官起訴之上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 意思表示,是原審以被告於原審之自白及其他原審法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495 號搜索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臉書訊息畫面翻 拍照片4 張等為補強證據,認被告王延瑜於原審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資以論罪科刑。被告王延瑜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 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說明之陳詞再事爭辯,難認 符合首揭之上訴具體理由。




㈣又原審以被告王延瑜罪證明確,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王延瑜專科畢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未有何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素行尚佳,然其不知謹守法治,竟經營六合彩賭 博,圖謀不法利益,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善良 風俗產生不良影響,兼衡其經營簽賭站之時間、規模、所得 獲利情形,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說明: 未扣案之iPhone廠牌、序號:FK3NLYGJG5QY、型號:MGAK2T A/A 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961-358800號SIM 卡1 張) ,係被告王延瑜所有供賭客以傳送臉書訊息之方式下注簽賭 所用,業據被告王延瑜供承在卷(參見警卷第6 頁、原審卷 第16頁背面),復有被告王延瑜該行動電話臉書訊息之畫面 翻拍照片4 張(見警卷第15頁至第16頁)在卷可稽,足認上 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係供被告王延瑜犯上開 犯行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且被告王延瑜供稱:當時的手 機及SIM 卡我都已經換了等語(參見原審卷第17頁),是應 已滅失,故不予宣告沒收。原判決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 之規定,於刑法第268 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法定 刑範圍內為上開量刑,尚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比例 原則、公平原則,或有何其他違法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 法或不當之處,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王延瑜上訴理由並未依 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 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 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 體理由。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王延瑜提起之第 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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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