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廖春安
廖春福
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被 告 鄭水添
吳和洺(原名:吳佩裕)
栗志中
紀玉枝
張吉宗
蔡瑋綝
連翊汎
張淑媚
吳春山
賴春成
張文吉
陳永裕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3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起訴之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 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背信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傅宗道、栗志中、鄭水添、吳和洺(原名:吳佩裕 )、紀玉枝、張吉宗、蔡瑋綝、連翊汎、張淑媚、吳春山、 賴春成、張文吉、陳永裕等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 罪(原審就被告傅宗道、栗志中為有罪諭知部分,經本院撤 銷改判無罪;原審諭知無罪部分,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